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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真相与谬误差之毫厘

2013年08月01日 10:1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9月接到郑某故意伤害的案卷材料时,我以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饮酒后因琐事发生冲突,嫌疑人即持刀将被害人捅伤致死。事实简单,证据也不复杂。

  按照往常的工作习惯,我拨通了基层院承办人的电话。因为案件是由基层院批捕、报送的,基层院承办人是继公安承办人后第一个接触案件的人,向他们了解案件情况往往可以获知许多案卷材料以外的信息。意外的是,基层院承办人告诉我,该案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曾向他表示该案事实存疑,证人证言存在多处矛盾。为此,该承办人还特地去案发现场走访,其最终看法是:证据间的矛盾虽有解释不通之处,但综合整个案件证据,犯罪事实确系嫌疑人所为。

  辩护人的意见当然不一定正确,但自有其理由,对此我必须通盘了解。约见辩护人时,对方提出嫌疑人与被害人喝酒时还有第三人在场,嫌疑人当时处在醉酒状态,事后根本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没干什么。然而,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作案地点在一个狭小的走道里,案发时并无第三人在场。另外,细看证人证言确定存在一些矛盾,但电话询问证人后,矛盾的地方都得到合理解释。

  到底有没有第三人呢?我决定提审犯罪嫌疑人,看是否能排除这一怀疑。初见嫌疑人,我发现他表现得虽然温和,神情却隐隐有一丝倔强和狡黠。接下来,我发现他的相貌和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上的照片存在很大差异。于是,我让嫌疑人说一下他的身份证号码。“我……我记不得了。”他答得支支吾吾。

  接下来,嫌疑人所报户籍地址和案卷户籍信息里的地址虽在同一个村,但具体地址不同。我问起原因,嫌疑人的解释是可能因为搬家没有及时修改。“这个照片是你吗?和你不怎么像啊。”我继续追问。“应该是吧。”他回答犹豫。“什么时候照的?”“以前吧,不记得了。”在随后的讯问中,嫌疑人仍声称关于案发当时的情况已全然忘记。这次提审让我感到,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在身份还是案发经过上都在刻意回避一些事。

  我按照发现的疑点列出详细的补证提纲,又联系该案侦查阶段的有关负责人,当面沟通补证事宜。对方听说我怀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还自信地表示“照片和本人不像很正常,以前见多了”。我决定改变策略,适当引导、帮助侦查机关一起补证。

  先从嫌疑人身份开始,我从辩护人处获得了嫌疑人父亲的电话,向其父说明需要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请求其提供儿子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电话里听到一串身份证号码,我的心“咯噔”一下,果然和现有信息不同。

  我再次联系公安机关那位负责人,把调查获得的信息告诉他。几分钟后,他打来电话,语带焦急:“你果然是火眼金睛!刚才我按你提供的身份证号码调出户籍信息,上面的照片才是本案嫌疑人。真是巧了,两份不一样的户籍信息竟然同名同姓,还是同村人。现在怎么办?”“先发函给嫌疑人户籍地派出所,要求调取两份户籍信息的户籍底册和同户人员信息,然后安排一名干警和我一起重新找证人核实本案的证言。”

  之后的三个星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按照我的要求和我一起对本案证据逐一复核,将所有存在矛盾的证据都一一补强,消除所有合理怀疑。原来,在案件还未移送审查时,辩护人就曾要求嫌疑人的父亲寄送嫌疑人的户籍底册。也就是说,他可能已经发现嫌疑人身份存在的问题,却没向任何人提及。怪不得辩护人在和我谈论对案件的看法时表现出难以理解的自信,因为如果审查起诉环节仍未发现这个问题,而以错误的身份将嫌疑人起诉,辩护人就可以将此作为攻击整个证据体系的有利武器,从而达到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目的。好险!

  案件虽小,感悟却多。审查案件时,真相与谬误往往差之毫厘,可一念之错就会谬以千里,是对公诉人良知和责任感的严峻考验。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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