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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被抓 200万欠款公司仍有责任偿债

2013年08月01日 13:35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来电显示:某公司于2012年7月向我个人借款200万元整,承诺今年5月归还,当时的借据上盖有该公司公章,且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签字。现在借据中承诺的还款时间已过,我找到该公司要其偿还200万元借款本息,但该公司员工说借据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负责签订的,其他股东并不知情,张某因刑事犯罪于今年3月被判刑,所以无法将这笔钱还给我。请问该公司员工的这种说法正确吗? 李先生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公司应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他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向李先生借款的主体是该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借据上有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应当视为张某代表公司进行的公司行为。因此,该公司员工的说法是错误的,李先生可以继续向该公司主张债权,该公司也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全部责任。- 记者 彭放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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