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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晚点8小时 两女子四告铁道部门均被拒绝立案

2013年08月02日 10:0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去年冬天,两名女青年在广州被火车延误8个小时,在候车厅长椅上蜷缩一夜,没有任何道歉补偿,还耽误了次日的会议。为此,二人欲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结果,广州铁路法院先后4次不予立案。7月30日,两名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进行了投诉。

  火车晚点8小时

  两女状告铁路索赔310元

  2012年11月,两位在广州工作的女青年通过网上实名购票,买了两张21日从广州开往武昌的T38次列车卧铺票。火车原定发车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23时53分。当晚,两人提前一个小时来到广州火车站,结果却被告知火车晚点,具体晚点多少不清楚。

  其中一名当事人梁小姐告诉记者,过了发车时间后,她屡次询问检票员,但对方没有任何解释。只说“要不就改签,要不就看大屏幕”。

  “大屏幕上只有一行字,说T38次列车晚点。后来在旅客的追问下,检票员才说让5时以后再来问。”梁小姐说,不得已,她们二人在不满和无奈中在候车室的长椅上蜷缩了一夜。

  据称当晚气温骤降,该趟列车的众多乘客就在冷冰冰的铁板凳上度过。次日5时,旅客再去询问,依然没人理会。直到早上8时许,列车才出发。整个延误期间,两名女乘客说火车站工作人员完全未曾理会她们,住宿、餐饮、道歉一样都没有。两人原本计划一早抵达武汉,结果到了当天下午才到,耽误会议。

  为讨说法,今年1月30日,两名女乘客决定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包括餐饮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在内的赔偿金共计310元。

  4次被拒

  当事人向检察院投诉

  “我们不是为了几百块钱去起诉的,是希望通过诉讼来敦促铁路部门改变服务,完善制度。”梁小姐告诉记者,今年1月30日,两名当事人和律师一起,前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立案。然而,从上午一直交涉到下午,法院工作人员一直不接受起诉材料。一名法官称“人伤可以立案,货损可以立案,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本案的原告代理人庞琨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诉法》等法律规定,此案完全符合立案要求,且应当由专门的铁路法院管辖受理。即使法院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书面的不予立案裁定书,让当事人可以行使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的权力。

  今年1月30日至4月当事人和律师4次去法院要求立案,但都被拒绝立案。由于广州铁路法院拒绝立案而且没有出具是否立案的裁定。7月30日,两名当事人向广州市铁路运输中院以及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寄出了控告信。

  昨日,记者致电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一度表示会回应,但后来又称要请示领导。记者随后连续拨打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宣传部门负责人电话,但一直没有人接听。

  专家观点

  据了解,国外很多国家都对火车晚点应当赔偿旅客损失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王涌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火车发生晚点,乘客应当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对应承运人的三项义务是:一为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乘客及时告知有关火车不能正点运行的重要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二为补救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时间和车次运送乘客。火车晚点时,应当根据乘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车次或者退票;三是赔偿义务。对乘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张宁)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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