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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非法披露或出售信息最高可罚款50万元

2013年08月02日 16:35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8月1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8章51条,内容涉及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建筑物驻地网应对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者,实行平等接入。这意味着,今后新建小区,居民将有望自由选择入网方式。

  在信息采集和获取方面,我省要求,国家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信息,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条例》规定,如违规非法获取信息,非法披露、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获取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这意味着,《条例》实施后,如市民再收到垃圾邮件,可要求服务商删除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我省将加大公共信息服务,按要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提供与生活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记者 李晶)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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