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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窃被扣后从办公楼跳下 下落不明公司赔7万

2013年08月05日 14:0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怀疑员工许某盗窃,某物流公司将他扣留在办公室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9个小时。许某后跳窗逃离,两个月后被人发现在涵洞内自杀身亡。记者近日获悉,顺义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死者家属72600元,后二中院维持原判。

  盗窃被扣

  20多岁的许某于2011年到被告某物流公司上班,负责分拣货物。当年下半年,物流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丢失情况,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怀疑是许某所为。去年1月的一天中午,物流公司通知许某到单位开会,会后将他安排在一间办公室内等待,并通知其亲属过来。公司还指派两名员工看着许某防止逃跑。当晚6点,许某的表姐到公司协商。因公司提出许某需照价赔偿4万元货物损失,双方未协商一致,公司遂报警。在警方达到前,许某趁机从公司办公楼跳下离开,此后一直下落不明。

  逃跑自杀

  去年3月底,许某的尸体在东四环的一处涵洞内被人发现,尸体因高度腐败无法确定具体死因。但经鉴定论证,尸体的双侧手腕有持锐器划伤的痕迹。公安机关最终未将此案定性为刑事案件。

  许某的父母认可儿子属自杀身亡,但提出物流公司对儿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以及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物流公司辩称,许某作为成年人,其轻生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判决赔偿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公安机关未将此案定性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不论许某因何原因死亡,其当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物流公司未及时报案而是将其留在公司并找人看管,协商不成才报案,导致许某自行离开公司后下落不明直至死亡,因此物流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物流公司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物流公司在怀疑许某盗窃后,将其留在公司并派人进行看管长达9个小时,该种半强制状态的看管措施对小许的心理和精神会产生较大影响,此种看管措施不当。物流公司应当预见此措施有可能使小许做出一定的过激行为而没有预见,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颜斐)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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