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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公园湖里死亡 请客者作陪者均被判赔偿

2013年08月05日 15:20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马某和四人喝酒后两天,被发现死在公园的湖里。

  马某的家人向请客者和作陪者索赔,认为他们没有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昨日,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请客者刘某一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3名作陪者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2011年11月22日晚,刘某在沈北新区一家火锅店请客,邀请马某到酒店喝酒,并邀请另外三人作陪。

  席间约3个小时的时间,四人喝了两瓶白酒。马某大醉,不能自控,在饭店与其他就餐者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马某被打后,另外四人过来帮忙,双方互殴。

  民警接到报警前往现场后,打架者接受询问时,马某离开饭店。20多分钟后,马某返回饭店取衣服,离开后与另外四人失去联系。

  经查,当日22时左右,马某前往一家网吧,滞留约2小时后离开,期间又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殴打。

  两天后,马某被发现在某公园湖内死亡。经鉴定,死者躯干、四肢、头面部存在擦挫伤,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2ml/100ml,为醉酒及低体温状态下,因溺水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2012年4月,马某的家人将请客者刘某和三名作陪者起诉到法院,认为四人发现马某已经喝醉时,应想到将其护送回家,但四人没有一人出面,而导致其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马某的死亡与当日饮酒有关联性。

  本案中,四人与马某一起饮酒,而饮酒本身就是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所以四人在内的一同饮酒的人对置身在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均产生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帮助、照顾、通知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如未尽到通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

  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引发生命危险,但仍然大量饮酒,主观存在重大过错,应为其死亡后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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