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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精神病院10年 希望起诉院方侵犯人身自由

2013年08月05日 15:4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徐为开始给法官“每日一信”,以期能够让自己的诉求进入司法程序

  今年是徐为(化名)住进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的第10个年头。

  自2003年夏天以来,徐为出院的尝试一直在继续。从入院那天起他就“觉得自己没有大问题”。但这10年来,他打过官司,还试过逃跑,甚至试过自杀,均以失败告终。

  今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5月6日,徐为向上海闵行区法院状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及其“监护人”——他的亲哥哥。80多天过去了,法院尚未立案,从7月29日起,他开始每天写一封信给闵行区法院的法官。

  徐为的大哥拒绝接受采访,并反问:你相信一个精神病人还是法院的判断?徐为的律师杨卫华说:最可怕的是一个精神障碍患者一旦被“戴帽”,便形成刻板印象,是一种更严重的“被”精神病。

  徐为的这10年,经历了哪些故事?

  壹 “会诊”

  徐为用“简单”来形容十年来唯一的一次医院“会诊”,但他至今不知道“会诊”结果。徐为目前看到的书面诊断结果只有一份:2012年11月上海普陀区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残留期。

  2003年,徐为住进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后,此处就成了他在上海唯一的“住所”。2001年到2002年,他在上海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住了近一年。

  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当时说徐为可以出院了,他就借了1元钱坐公交车回了家。一年之后,当他再次住进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后,就再也没这样的机会了。

  徐为形容自己“较有自制力”。之所以两次接受精神障碍的治疗,他认为都是一些琐碎的家庭小事引起的。

  徐为曾在澳大利亚生活了11年。23岁出国,34岁回国。2002年从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回家后找到过一份工作,为一位外国人做翻译。不过很快就辞职了,理由是“工资很低”。为此,他和父亲吵了起来,父亲坚持认为这份工作不错,争吵中,徐为伸手推了父亲,指甲划伤了父亲。

  当时,70岁的父亲将徐为的举动告诉了居委会。居委会打算将徐为再次送到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但被院方拒绝。父亲也不同意将他转送往其他医院。那年37岁的徐为不清楚被拒绝的原因,也不知道父亲的想法。他记得,“有一天,一辆车开到家门口”,在警察和居委会人员的监督下,他住进了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

  2004年,徐为病情没有反复,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已经“可以出院了”。但是当居委会代表来到精神病院准备接徐为回家时,院长却将居委会的人叫到一边交谈了一番。谈话结束后,居委会代表没有接徐为出院,也没有再主动提出接他出院。“我不知道他们说了些什么,反正没让我回家!”

  徐为知道的情况是,入院之初没有安排任何精神病诊断,入院一周后,徐为要求进行精神情况鉴定,再三催促下,一位医生和一名护士开始了为徐为“会诊”。

  这一过程就是双方的问答。徐为还记得的问题有:“树上有10只鸟,打死1只,还剩几只?”徐为当时开玩笑地回答:“还有几只鸟在等着被打……”医生还用手指比划着问:“这是几?”,或者直接问他“1加1等于几?”

  徐为用“简单”来形容这次“会诊”,但他至今还不知道这次“会诊”的结果。徐为目前看到的书面诊断结果只有一份:2012年11月上海普陀区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残留期。

  徐为本人对此并不“满意”。

  贰 “监护”

  “徐兴一直不同意徐为出院”,理由是:“没有时间照顾徐为,本人一直在广东打工,无法监护。”落款是2012年6月4日。

  要出院,必须经过监护人的同意。徐为的父亲2008年去世,徐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为其指定了监护人,即其大哥徐兴(化名)。

  徐为一家四兄弟,徐兴常年在广东工作。按照徐为的说法,他出国之前,兄弟关系还算好,自从住进精神病院,往来就越来越少。

  徐为告诉记者,哥哥来探访的频率是“一年一两次。”每次两个小时左右,“坐到没话说就走了。”

  父亲去世后,其名下的公房目前由徐兴承租并转租出去收租。“也许我出院会影响到他的受益吧。”徐为曾经多次尝试与徐兴协商,要求出院,均未达成一致。记者看到一份盖有徐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章的《情况说明》,称徐为近期多次要求出院,居委会同徐兴协商,“徐兴一直不同意徐为出院”,理由是:“没有时间照顾徐为,本人一直在广东打工,无法监护。”落款是2012年6月4日。

  目前,徐为每个月有残疾金和政府对精神病患者的补助,分别是850元和700元,他每个月200元的住院费和450元的伙食费以及其他开支都是从上述收入里支出的。

  徐为也尝试过变更监护人,2012年徐为的母亲向上海普陀区法院提交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结果是败诉。

  在这次变更监护人的庭审记录中,徐兴解释了获得监护人权利的过程:2002年,徐为第一次被送进精神病院(精神卫生中心)期间,是徐兴帮其办理医保和低保,徐为一直享有相关福利。徐兴还表示定期、经常去医院看望徐为,“经常督促居委会关心,经常与医院联系,经常寄钱、寄东西给徐为。”甚至“随叫随到,会从广东坐飞机到上海”处理徐为在精神病院的事。

  徐兴的陈述,仿佛是故事的另一个版本。

  而徐为母亲的证言称,精神病康复中心的医生证实,“徐兴不经常来,一年来一两次,……也没与医院联系过。”

  记者拨打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院长室、医生办公室的电话试图采访,但始终都无人接听。

  叁 “越狱”

  2011年,徐为带着女朋友一同逃出精神病医院,甚至已经到火车站购票候车,但还是被院方及时“抓获”。

  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徐为住在一个6人的病房里,他觉得除了一人病情较重,其他人同“正常人”区别不大。病情严重的那位病人,情绪失控时会大声叫喊,平时多数时间则在睡觉。

  他们每天都严格按照一套作息时间表生活:清晨6点半起床,早餐后在活动室或操场“自由活动”;上午10点45就吃午餐,然后是“午休”到下午3点半(夏天是2点),下午3点45分吃“晚饭”前,是“自由活动”时间;下午4点便回去睡觉,一天结束。徐为反问:“一个正常人能忍受这样的生活吗?”

  对于徐为和病友们来说,这套作息十年如一日,大部分时间被安排去睡觉,“在活动室里有电视,不过已经很旧。要不就打打牌,聊聊天。”因为多数人从未离开过精神病院,经年累月后,彼此之间已经无话可聊。

  不过对于徐为来说,他曾有“权力”自由出入精神病院。

  他有“权力”,是因为他在精神病院有一个身份——“大组长”,据他自己说,因为他的“病情”较为稳定,被医院指派管理其他病人。他每天为他们派发点心,点名,周一到周五带他的“组员”接受40分钟的音乐治疗。有时还可以离开精神病院,外出帮医院买些东西。

  但这项“权力”在2011年尝试逃跑未果之后,也彻底失去了。

  想要逃跑,一方面,是由于生活实在太压抑;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徐为在医院里交上了女朋友。女朋友至今在精神病院住了8年,他们的爱情也持续了8年。

  8年前,徐为就开始存钱,每月从他的收入里省下一些钱来,他认为:“离开精神病院开始新生活需要一大笔钱。”到2011年年初,他有存款两三万元。他着手带着女朋友实施“逃离计划”。他选择凌晨4点动身,靠徐为自由出入的“权力”,守门的阿姨打开了医院大门。

  他们打车直奔上海南站,买票进站。一切似乎都很顺利。候车室里,两人又冷又饿,手里握着的,是两张从上海到广州的火车票,徐为记得发车时间是早上8点,站票。

  但两人最终未能搭上南下的列车,早上7点,医院来人了,“一个是医生,一个是派药的,直接到我们的座位上把我们带了回去。”

  徐为至今都不清楚到底是怎么“落网”的。

  肆 “诉讼”

  立了案,甚至胜诉了会怎样?徐为回答:“好好过日子。”

  “如果那次成功了,现在也不会这样了。”

  徐为口中“这样的”生活,是指现在他不得不通过起诉精神病院和哥哥来尝试离开精神病院。

  2012年,上海普陀区法院判决不同意变更监护人,法院认为,徐为的生活、医保等事宜长期以来都是由徐兴落实,“徐兴尽到了监护职责”。而徐为的母亲“年迈,且无住房,……(收入)仅能维持自己的生活”。

  除了逃跑,徐为这10年来还尝试过其他离开精神病院的途径。

  他曾经四处申诉,没有得到任何正面回应。也曾求助媒体,只有一家上海报纸的记者对他的事“感兴趣”,不过电话联系之后也没有任何结果。他甚至尝试过自杀。精神病院最高的楼层是5楼,徐为想跳楼。到楼顶的通道是一扇天窗,攀爬天窗时徐为摔成了骨折,在床上躺了几个月。但徐为称帮助他爬天窗的病友最后翻墙逃了出去,从此结束了精神病院的生活。

  今年5月6日,徐为委托律师杨卫华以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将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和徐兴起诉至上海闵行区法院。徐为称:“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两被告强制原告住院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

  这份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仅5天后就提交的诉状被上海闵行区法院当场拒绝立案,理由是:徐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促使法院立案,7月29日,徐为开始每天写一封信给法官。据杨卫华介绍,近日已获得闵行区法院的答复:(是否立案)不用再等多久了。

  记者问,立了案,甚至胜诉了会怎样?徐为回答:“好好过日子。”

  记者观察

  与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三项制度,有的已有法律规范,有的还相当模糊。

  成人监护制度

  亟待法定程序

  该怎样解决精神病患者的非自愿住院问题?长久以来的精神病患者成人监护人制度在实践中有哪些问题?对精神病患者的司法救济是否有缺失?羊城晚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徐为的代理律师杨卫华及当年代理徐武案的公益律师黄雪涛。

  强制住院制度

  怎样的精神病患者才应该实施强制住院?《精神卫生法》已给出明确标准——第30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他“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很多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都因为家属和社会的拒绝接纳,不得不继续住院,同时几乎没有任何救济渠道。杨卫华认为,一个人一旦成为精神障碍患者,就被“污名化”了,不论其是否已康复,绝大多数人总下意识地认为他们就应该住院。这是一种更严重、更隐蔽的“被精神病”。

  成人监护制度

  2010年,由黄雪涛等人执笔的一份报告指出了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8大缺陷,其中两条都针对成人监护制度:其一,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其二,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

  黄雪涛认为,应用于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制度的法律实质是一种代理关系,重要前提双方无利益冲突,否则这种代理权便是不合法的。

  司法救济制度

  黄雪涛认为,“精神病患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精神病人也是有诉讼权的。”

  《精神卫生法》第82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不论精神病患者有无民事能力,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是被法律明确赋予的。

  杨卫华表示:“从诉讼法原理来讲,诉讼是对利益损害的司法救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利益被损的可能,因此当然有诉讼权。”(实习生 化麦子 记者 林洁)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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