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报告:应探索司法政治属性与独立行使司法权关系

2013年08月05日 16: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 马学玲 阚枫)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5日在北京发布的政治发展蓝皮书——《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认为,在探索中正确处理司法的政治属性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

  2012年,中国的司法制度发展在尊重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优化司法职权等方面都取得了成绩,例如《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铁路司法改革、案例指导制度的进展等都成为年度发展的亮点。司法体制改革在总体的规划和实施中稳步推进。

  “我们要承认,2012年司法制度取得了一些发展的同时,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蓝皮书指出,即使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也存在着不能回避的问题,其中,“司法的政治属性与独立行使司法权如何调和”就是其中之一。

  蓝皮书指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国宪法中的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

  “在我国的政治结构中,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等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我国的司法权力在政治上要服从党委结构的领导,在法律上要对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负责。”蓝皮书进一步指出。

  “这种政治结构所决定的司法权力空间中,必然会发生如何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同时处理司法机关与党、与人大、与行政的关系的问题,目前来看,还没有探索出一个妥善处理司法与其他方面关系(党领导、人大监督、行政干预等)的适当模式。”蓝皮书认为,就司法制度的整体发展来看,中央的部署和推动是司法制度发展的核心力量。

  蓝皮书举例称,就2012年的经验来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调坚持的“能动司法”理念来源于“服务大局”的政治需要;强调审判管理、推行案件管理主要是对中央关于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回应;全体审判系统强调实施的“调解优先”原则来源于中央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司法系统中开展的防治涉诉信访工作则来源于中央一直以来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关于2012年召开十八大维稳安保的要求;等等。

  “在未来的司法制度发展中,如何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使司法保持客观公正,这是摆在司法制度发展乃至政治体制改革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蓝皮书指出,我们认为,司法的政治属性的实现,除了直接涉及政治利益的案件可以对政治需求予以直接回应以外,应主要依靠在法律技术下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以维护其所代表的政治结构的正当性。

  蓝皮书认为,在执政党以及政治领导层深谙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应该是间接的,司法对于政治的回应应该是有技巧的。

  蓝皮书指出,我们不能否认,在当前中国,政治发展对于司法制度发展的巨大的推动作用,很多成绩都是在中央的直接“保驾护航”下实现的,透过政治推行法治是转型社会和中国特色背景下的现实路径。

  “但是这种现象和模式,应该在未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有所改观,需要决策层在认同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策划、稳步改进。”蓝皮书写道。(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