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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 妻子锤杀丈夫分尸一审被判死刑

2013年08月06日 20: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8月6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温萱)备受各界关注的浙江温州“洪殿分尸案”今天在浙江温州中院宣判。被告人广西29岁女子韦柳菊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法官宣判时,韦某闭上了眼睛,露出一脸苦笑。

  2012年10月9日凌晨,韦柳菊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寮东联建房的租住处,持铁锤类器械砸打其丈夫王某的头部数下,致王某当场死亡。

  尔后,韦柳菊用刀具将王某的尸体进行肢解,装进5个塑料袋中,先将尸块转移到梧田街道文明巷一出租房,后又转移到鹿城区洪殿李大房23号。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遭具有一定质量、易挥动、具有一定接触面的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头部损伤足以致死,死后被砍切类锐器多次砍切分尸。

  10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韦柳菊被抓获。案发后,公安侦查阶段曾六次询问韦柳菊杀人动机,她供认是由于自身不能生育,引发家庭矛盾,后来将丈夫杀死并分尸。

  2013年7月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殿分尸案”开庭审理。然而庭审中,被告对案件突然“失忆”,翻供称未杀夫。

  7月16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庭审上,韦柳菊解释称自己没有外遇。

  虽然在之前的法庭当庭庭审中,韦柳菊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真实,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但经法院审查,韦柳菊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前后供述稳定,与其他证据能互相印证,其当庭无法撇开原供述的合理理由,并且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排除了非法举证的可能。

  因此,韦柳菊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真实可信,应当作为证据采用。其当庭的辩解不成立,其他证据也系公安人员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内容真实有效,与该案有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韦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掩盖罪行又肢解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韦某杀死其丈夫后肢解尸体,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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