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可作主张违约责任的依据吗
2013年08月08日 09:43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子设备意向书,约定一个月内订立买卖合同,如果届时无故不签合同,拒绝签订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一个多月后,该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我方签订合同。我可否根据意向书的约定向该公司主张10万元违约金?读者:范明
律师解答:
您与电子设备销售公司所签订的意向书,实质是一份约束双方将来正式签订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此,您可以向该公司主张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即主张对方向您支付违约金10万元。当然,如果您的实际损失超过10万元,在您可以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您也可以依据实际损失向对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靖春广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