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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传公共场所视频侵犯公民隐私权吗?

2013年08月08日 13:23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虽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却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由于缺乏对一般性侵权行为的威慑力,现实中鲜见因恣意滥用公民信息而受到制裁的,助长了网络侵权的日益猖狂。河南出台新规对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予以高额处罚,将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衔接起来,弥补了刑法保护上的不足,提高了违法成本,让侵权机构或个人得不偿失,有利于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从而促进了全社会对隐私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机制的完善,值得积极践行。

  从条例内容上看,其旨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并不排斥“草根监督”。在网络上据实举报“表哥房叔”、“嫖娼法官”等腐败分子,应属促进廉政建设的正当行为,并不涉嫌隐私侵权。所谓隐私是不愿让他人知晓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它注定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必然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政府官员个人信息本来就要面向社会公开,这是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选举权和监督权的前提。而且官员个人品德、财产状况等信息关乎公共利益,也不应纳入隐私保护范畴。有所区别,才更能彰显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

  是隐私就别在公共场合展示

  王忆(沙河口区南松路)

  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的规定叫人哭笑不得——当某一种行为被定性为隐私的话,其实监控和传播的侵权罪责都是一样的。

  一直以来,公共场所的监控在使用上就存在褒贬争议,但判断它的正确合法,关键是看它设置的目的是什么、意义有多大?不可否认,某些人在监控下不经意暴露很多不想被人知晓的所谓“隐私”,可这种隐私外泄并不是监控的问题,重要的是人们要时时注意自己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若是隐私,就别拿到公共场所来展示。

  曾看过“一保安监控到一对男女在电梯里亲吻,当做笑话讲出去,引发两个家庭婚变,后来以侵犯隐私被告上法庭”的案例,给人的感觉是有胆做出来,却没胆被人知道。监控下真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怕被看到和传播,就去否定、排斥监控行为和作用,简直是太可笑了。

  公共场所监控对遏制和威慑不法行为的好处不容置疑,它体现了监控的证据化和透明化。清者自清,别在公共场所做“隐私”的事情,何必担忧监控和传播呢?

  应对公民隐私作出分类界定

  宁新(甘井子区金二街)

  隐私权保护关涉到公民个体的形象、尊严与人身、财产安全,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新规之所以引起争议,主要还是因为其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同时,客观上也把官员的腐败特权错当隐私权加以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腐败了。如果新规能对公民隐私作出分类界定,换句话说,就是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时候,把官员的腐败特权排除在外,比如官员现身高档消费场所,官员到宾馆吃喝玩乐等,就不能被算作隐私,而应该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如果有这样的录像,不仅可以泄露,更应鼓励举报。

  这样,出于保护公民隐私,而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就不会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抵触了,也更能为群众所理解和认可。看来,要想让保护公民隐私同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不相抵触,河南新规还应将公权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隐私权”排除在外。

  应为监控内容划定制度边界

  赵连卿(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

  首先需要厘清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目的是什么?在笔者看来,视频监控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非个人私利。由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对象的不特定性,任何人都会成为视频监控的主角,而且由于监控设备十分精密,多数可以清晰地看清人的面部。因此,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就需要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作出抉择,凡是维护公共安全需要的目的,比如为了寻找嫌疑人的线索、为了核实物品的主人等等,就可以按照特定程序来调阅视频内容。

  但如果调阅视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私利,比如以泄露个人隐私来获得更多关注,这不仅侵犯了别人隐私,还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河南省人大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就是给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使用划定了制度边界,无疑值得肯定和赞许。而且,这也应该是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如何使用的一个方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该条例在网友中引起了一些热议。有网友对《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等内容进行质疑,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8月5日《大河报》)

  传反腐视频不能视为违法

  程绍德(普兰店市文化路15号)

  去年房姐、房叔事件曝光后还没有定论,“禁止以人查房”的规定就迅速出台了;这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的视频刚刚在网上爆出,河南更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出台了“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最高罚3万”的新规,而其他新规从来就不会这么迅速地出台。莫非房姐、房叔、上海多名法官被曝光,触动了某些官员敏感的神经?抑或是网民曝光腐败官员贪赃枉法也必需给予严厉打击?

  从某种程度上说,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确实容易侵犯到他人的隐私,但要看目的是什么,是什么样的隐私。如果仅仅是监督公权力,揭露一些腐败事件的真相,并不一定非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更不能视为违法行为。试想,如果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同意才可以上传的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的视频还能“见光”吗?老百姓还能有知情权吗?

  网络反腐是群众监督公权力的一种有效而且有力的方式,作为立法机关,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而不是立法对其进行打压。若保护了腐败官员,远比个别公民隐私被侵犯更可怕。

  在公共场所就应接受监控

  郭毅民(甘井子区山园街)

  现在各处的视频监控系统也是监督的一个手段,可以及时发现一些违法行为。很多不法分子都因为有监控证据才被绳之以法。目前的确有些涉嫌违法的官员因网络举报而被处理,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也由此被网民视为反腐利器。但若一味强调个人隐私而禁传,就可能使得公共场所成为监督的盲点。公共场所有监控是正常的,而政府官员、名人更应该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在公共场所

  行为要检点

  王晓燕(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景山社区)

  对私传监控视频进行处罚该不该?

  支持的居民认为规范得好。一位中年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网上常有‘情侣亲热’之类的视频,还有用视频敲诈勒索的,让人没有安全感。虽说‘天眼’在破案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被监视的感觉总让人不舒服。出台相关政策是对公民的保护,可减少扰乱社会的不法行为。”

  不少居民不赞成这一条例。一位大学生说:“现在的监控视频是‘反腐利器’,有些事情只有放到网上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才有可能得到彻底解决。”一位私营业主表示:“犯事儿的官员、在公开场合做出有违文明规范的人才需要用这种法规去保护所谓的隐私,我觉得有些不良行为就应在网上曝光。”也有居民表示:“条例执行起来要耗费很多人力物力,要追查IP地址,要查网吧监控……这是对警力的浪费。”

  景山社区魏红书记说:“必要的管制和约束才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生活氛围,公民应在公共场所检点自己的行为,不做有伤风化之举,广大网友应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依法规范

  监控视频的使用

  张晓婕(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沙园社区)

  视频监控是一把“双刃剑”。辖区一位居民说:“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为治安稳定提供有利保障。但当前各类视频在网上传播,我担心自己也在监控里,深怕哪一天被传到网上去。”一志愿者说:“很多偷拍事件充分暴露了视频监控潜在的隐患,而有人受到侵害时,想要调取监控视频时却无法取得。”

  社区书记宋茂玉说:“安装监控视频更大的作用是保护公民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这就需要提升监控负责人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于泄露他人信息者严厉整治,规范监控视频的使用。”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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