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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育厅一原副处长受贿 二审辩称只是补贴

2013年08月09日 14:0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涉嫌在十多年前受贿,又在十多年后自首。今年58岁的广东省教育厅思政处原副处长刘秋明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3个月。她上诉至广州中院,昨日在广州中院二审过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到2000年,刘秋明在担任广东省教育厅德育处科长、副处长及思政处副处长期间,与同案人黄伟民、李维忠、叶小山、陈业彬(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收受《广州法制报》中学发行站负责人谭永政所送的200万元,刘秋明分得30万元。去年4月,刘秋明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

  昨日,刘秋明过堂时又称,自己拿的不是贿赂款,而是补贴。“领钱时跟平时教育厅里领补贴的形式是一样的。”此外,她称自己只拿了8万多元。

  对此,公诉人反驳,虽当时各单位都有发放补贴的情况,但不能因为这个历史原因就认为收这个钱合法。至于受贿数额,有黄伟民的供述及陈业彬、叶小山在纪委退回的赃款印证。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许烨)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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