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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掉下玻璃砸坏奔驰 住户不能证明无过错担责

2013年08月16日 15:54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绍波 图

  16楼住户的阳台窗玻璃因台风掉落,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被砸坏,损失近2万元。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这起高空坠物引发的侵权责任赔偿案作出宣判,因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房东邵女士和房客陈先生须按三七开承担赔偿责任,分别赔偿车主胡先生5800余元和13500余元。

  飞来横祸

  去年8月27日傍晚,想开车外出的胡先生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自己停在指定车位上的奔驰车引擎盖以及左侧车身斑斑点点“破了相”,周围散落了许多碎玻璃。胡先生当即向物业部门反映。经物业公司勘查,原来是受台风“布拉万”的影响,16楼邵女士家的阳台窗户因未关严被大风吹开,导致玻璃破碎坠落,胡先生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因此遭殃。

  车主索赔

  事情发生后,经物损评估中心定损,胡先生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9300余元。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胡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房东邵女士和房客陈先生共同赔偿。

  邵女士和陈先生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房东邵女士表示,她将房屋出租给陈先生时,陈先生对房屋设施确认,说明窗户没有问题;同时,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窗户没有关紧,由此引起的损害后果不应由她承担。而陈先生则认为,事发当日上海有台风,因为风太大导致窗玻璃被撞击后碎落砸坏了原告车辆,完全是意外事故。

  住户担责

  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房客陈先生和房东邵女士,应分别赔偿车主胡先生13500余元和5800余元。主审法官侯欣琳表示,民事案件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但在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确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胡先生仅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无需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进一步举证证明。而被告邵女士和陈先生,则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邵女士和陈先生分别是房东和房客,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主体。陈先生没有提供证据,邵女士提供了证据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两人都应承担对胡先生被砸坏车辆予以赔偿的责任。由于陈先生是房屋实际使用人,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存在的危险最有可能进行实际控制和预防,因此,陈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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