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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公共利益和隐私权最大公约数

2013年08月19日 13:0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随着社会发展,一方面,在现代公民不断追求自由、权利过程中,各种私权利都在逐渐放大。另一方面,侵犯隐私权的设备不断泛滥,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更是扩大了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和机会。因此,“隐私止于门前”已逐渐被不断膨胀的隐私权所淘汰、取代。

  一般认为,公共场所的确存在私人空间,并且至少包括三类:一是公共场所的特定部分,如试衣间、公厕,这些场合虽然任何人都能使用,在使用期间,该空间就转化为绝对的私人空间。二是半私人场所,如集体宿舍、办公室,这种场合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使用。三是私人性质的交往和其他行为,如即使在公共场合,朋友之间的私密聊天、个人的私密举动等一系列不愿让人知晓的事情都属于隐私权范围。

  因此,任何公共场所的建设者、所有者和管理者都应考虑公共场所中个人的隐私及其保护问题。这也同样是法律应有之义,故《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公共区域不得私装视频监控,依法安装技防设施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对监控资料的采集、保存、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任何权利都有合理界限,隐私权要保护,但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就得作出让步。比如,公务人员、公众人物和普通人之间有着不同的隐私维度,而公共利益不仅包括治安防范,还包括对公权力及公务人员的监督。

  总体而言,《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较好地平衡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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