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原民政局长受贿被判刑
2013年08月20日 10:0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中级法院19日对广州市民政局原局长李治臻贪腐案进行一审宣判。李治臻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继续追缴李治臻的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8年,李治臻在担任广州宾馆总经理期间,为与广州宾馆有合作经营及租赁关系的广州天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陈珈伦(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先后16次收受陈珈伦给予的现金共37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2000元加币及价值两万多元的帝舵牌手表两块。
2006年至2011年,担任广州市民政局局长、党委书记的李治臻,利用负责广州市民政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16次收受许千里的贿款共计99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记者 毛一竹)
【编辑:王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