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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构建要考虑多重现实语境

2013年08月20日 10:1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卞建林

  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存在。比如,刑事司法制度的创制、发展、运作、变革乃至消亡,受到政治制度模式、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力量等各种结构性要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价值和意义层面上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注定是一种语境化的判断。认清并坚持这一判断,继而厘清其中的各项语境要素乃是在当下中国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必要作业。

  中国独立发展的“内环境”和与其他国家共同发展的“外环境”都构成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各项制度构建的语境要素。政治语境、经济语境、社会语境、文化语境、全球化语境等构成了我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为重要的语境要素。

  政治语境

  任何国家的政治体系中都包含有一个体现为特定司法制度的司法结构,而司法制度与国家的其他政治制度一样,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只不过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与其他政治制度相比表现出了具有独特司法运行规律的面向。因此,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与该国的政治制度应当具有相同的品性,而绝不能与该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相背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语境是司法制度构建的核心语境要素。政治要素的本质特性决定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其一,人民性。“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这一属性是由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所决定的。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以及一系列加强司法公开的具体举措旨在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之一。

  其二,法治性。“法治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运行准则。法治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共同宝贵财富,在不同的国家发展出了不同的模式,但是法治的核心特征却应当被不同模式的法治国家一致认可:一是法律至上。二是权力控制。三是权利保障。控制权力的根本目的乃是为了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尊严,维护人的权利,所以法治的根本在于“治权”,而不在于“治人”。法治以控制权力为出发点,以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为落脚点。

  经济语境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期。这不仅仅意味着我国正经历一场经济领域的重大变革,更在深层次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整体变革,并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崭新的语境要求:首先,市场经济需求自主化的发展空间,国家权力从社会经济领域部分撤退,经济运行克服行政化色彩而开始遵从自身的规律,国家与社会由此出现二元性分化,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奠定了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促进了主体意识的增强及对国家公权力的警惕。最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重视。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不能不依存于国家的司法系统。这意味着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对市场机制的运行及其利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语境

  社会语境是指转型期社会及其制度环境。当下中国社会进入到怎样的发展时期?可以概括为“四个深刻”:即“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深刻变动的社会形态必然使当下中国社会语境的特征也发生显著变化。

  就司法领域而言,社会语境最鲜明的特点是社会矛盾的凸显。具体表现在:一是社会矛盾多元化。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社会矛盾多集中在民商事领域,而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社会矛盾已拓展到公民基本权利、社会治理基本秩序等多个方面。其中,近年来最为突出的纠纷包括:由土地征用与城市拆迁引发的社会纠纷;特定利益群体因利益受损而引发的纠纷;由环境污染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引发的纠纷;因官员腐败、渎职等行为引发的群体冲突等等。二是社会矛盾复杂化。社会转型引发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社会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冲突尖锐化、利益实现极端化、利益诉求强烈化与利益表达无序化,它们形成相互牵制的社会利益网络。而想要平衡这种多重利益格局,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会勾连出依附于其上的其他利益链接,有可能牵连更大的纠缠关系,导致利益平衡更为困难。三是社会矛盾群体化。现代传媒的迅捷、网络平台的强势,使人们获取信息更为便利,很容易聚合各种相似的不满情绪,吸引更多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众,形成强化诉求、影响社会的“合力”。四是社会矛盾阶层化。最近几年,社会阶层间的紧张与对抗表现得尤为突出,诉求变成了抗争,个体纠纷变成了阶层矛盾,而此时的纠纷解决就会异常复杂棘手,因为其中会牵连诸多原本无关的线索与利益,形成“滚雪球”效应。

  文化语境

  司法制度的宏观面貌取决于特定社会的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同样,中国司法制度的整体品格就是由中国法律文化和华夏文化所塑造的,它体现出中国人的国民性、民族性,展现出中国人的价值观、人生观、行为观、秩序观、制度观,彰显出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精神。例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施行“礼治”,即根据礼的原则进行社会治理;推行“民本”,主张“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追求“无讼”,同时以道德教化人们无争无讼,使纠纷都得以及时化解,甚至使讼无以发生,禁之于未然;践行“中庸”等等。这种法律文化,与西方国家所推崇的“好讼”显然是极为迥异的。不考虑到这种文化意义上的差异性,片面移植西方司法制度,不仅必然产生制度水土不服的病症,也很有可能走到与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格格不入的境地。因此,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功能,是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构建的文化语境。

  全球化语境

  当代世界的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是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国际交往规范的全球化,与之相适应,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趋同的态势。面对这一局面,我们应当正确应对,并以开放的胸怀和世界性的眼光将构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进程置于全球化趋势的语境下加以审视。

  以刑事司法制度为例,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既是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全球化的过程。尤其是在晚近世界各国普遍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潮流中,一些刑事司法原则——比如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强制措施司法控制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等为各国所普遍采纳。此种趋势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显现绝对不是一种巧合,而是刑事司法领域中各国在追求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因此构成了全球化进程的一部分。对于此种共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进行了系统的制度整合并提升为全人类的某种共同精神信仰。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指以联合国通过的文书的形式确认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和贯彻的政策、标准、规则和规范的总称。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虽然体系庞杂,但实际上,在浩瀚的规则之中贯穿了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比较完整全面地体现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精神面貌,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否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也就在全球化的语境下成为衡量一国刑事司法制度是否文明、民主、进步的国际标准。所以,从其产生伊始,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就受到国际社会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承认与支持,对世界各国国内刑事司法制度和犯罪预防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作者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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