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县矿难19名涉案人员获刑 最高被判20年
中新网泸州8月20日电 (周亚强)今日,四川泸州市江阳区、泸县人民法院对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涉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公职人员犯玩忽职守罪或受贿罪被判处2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2名涉案企业人员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或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判处7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琦系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被告人罗江富系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站长、被告人唐闻系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被告人周焱林系原泸县安监局副局长,负有煤矿管理和监管职责,由于严重工作不负责任,未发现泸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被告人马孟燎系原泸县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泸县国土局的名义为泸县桃子沟煤矿出具不实的情况说明,致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被界定为采空区而失去有效监管。此外,以上5名被告在年初的复工复产验收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遗漏了非法开采3111工作面的检查,监管不力。
被告人马孟燎、李家乾(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长)、潘开勇(原泸县安监局矿山安监员)在任职期间,收受煤矿矿主送与的现金,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矿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业主李贞元等4名被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20年。原矿长张长勇等8名被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6年6个月。
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泸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