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操作性”法规条款应该删除
如果完全不考虑 “现实操作性”、仅单纯从理想角度来看,“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等规定,当然确实具有正当合理性,而且也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如在1982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但是,一旦回到当前的现实生活,充分考虑到立法的“现实操作性”,30多年前制定的“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的现实可行性乃至合理必要性,无疑又值得重新研究。比如,在目前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土地越来越紧张的背景下,城市居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所需的土地,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就值得存疑。再如,依据《实施办法》,“全面义务植树”主要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而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公民与单位之间的社会依附关系早已改变,“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的义务植树怎样通过有效的渠道全面到位地实施?
无疑,作为一种以强制性为重要特征的社会规则,法律不能只有理想理论上的正当合理性,同样必须确保其切合社会现实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否则,法律的作用和权威就要大受影响,不仅具体的法律本身将面临难以落实的尴尬,而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法治原则,也会受到损伤。
毋庸讳言,在当前的法治现实中,不仅一些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滞后法规存在“可操作性”问题,新的立法,也有同样的情况。这种背景下,陕西删除“不具操作性”条款的做法,无疑更显得难能可贵,值得其他地方思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