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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因相邻店名读音近似状告工商局获胜

2013年08月22日 10: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仅仅一墙之隔,两家钟表店店名读音却极其相似,一家是“盛昌”,另一家叫“慎昌”。为此,福建省厦门市盛昌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将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告上法庭,并将厦门市慎昌钟表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工商部门核准“慎昌钟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近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官司有了结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盛昌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思明工商局依法撤销慎昌公司的变更登记。

  据了解,盛昌钟表已在厦门思明南路2号经营了十几年,在钟表行业取得了良好的口碑。2009年店面重新招租,盛昌当时只拿到了思明西路1号店面,思明南路2号店面则被另一家公司租下。巧合的是,2号店面新开张后,竟然也是开钟表店的。不过,刚开始这家店名是“亨得利钟表”,盛昌也就没有太在意。但是,2010年3月4日,盛昌钟表店的员工发现,隔壁店的店名突然改为“慎昌钟表”。这样一来,两家店的名称读音相似,很多消费者搞不清谁真谁假。于是,盛昌公司一纸诉状将思明区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慎昌公司的变更登记。

  盛昌公司诉称,因为慎昌与盛昌名称读音极为相似,且二者经营范围基本相同、法定住所比邻,给公众造成了极大的误解,对盛昌的名称权已造成了侵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企业登记主管单位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盛昌登记在前,而慎昌申请登记在后。另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因此,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慎昌企业名称为“厦门慎昌钟表有限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思明区工商局辩称,“慎昌”与“盛昌”在音、形、义上均存在差别,两企业名称不构成近似,并不会给公众造成了误解,其核准“厦门慎昌钟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历时3年,一共进行了六个回合的较量。刚开始,盛昌起诉时,被两级法院驳回,要求先进行行政复议;复议后,历经两审后又发回思明区法院重审。

  2012年12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盛昌钟表”与“慎昌钟表”区划相同、组织形式相同、行业基本相同,读音也很近似,又是相邻的两个店面,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因此,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思明区工商局应撤销“慎昌”的变更登记。

  一审宣判后,思明区工商局和慎昌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依据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一年之内不得申请变更,思明区工商局为何在厦门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后仅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当日即给予核准未能举证证明。据此,厦门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记者 吴亚东)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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