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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七名“村官”对受贿案一审判决不服已上诉

2013年08月22日 21: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8月22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石卒)记者今日从温州永嘉法院获悉,永嘉新桥村“村官”受贿案的林成龙、胡国强、唐福新、胡佐永、胡文西、余臣德、余承昭等7人已于近日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其中胡文西还犯有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后。7人均表示不服,并已上诉。

  2007年,新桥村由于城镇建设需要,被征用大量土地。永嘉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用政策和被征用土地面积,决定将位于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农贸综合市场的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用于建设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蔡桥商贸大厦(部分)共计512套安置房。按照新桥村安置房分配原则的规定,上述安置房须全部由本村村民认购,赢利部分实行货币分配方式返回村民。

  2007年7月28日、9月26日,新桥村民委员会分别与杨金龙(另案处理)所在的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公司)、王启政(另案处理)所在的永嘉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新桥商贸大厦由和田公司代建,新桥大厦和蔡桥商贸大厦(部分)由昌泰公司代建,和田公司和昌泰公司按照工程造价收取3%的代建管理费。

  随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和田公司、昌泰公司除收取代建管理费外,再分别以成本价享有新桥商贸大厦43套安置房、新桥大厦和蔡桥商贸大厦66套安置房作为代建管理费。上述协议均由林成龙、胡国强、唐福新、胡文西、余承昭、余臣德、胡佐永等人与其他村两委成员以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其时,林成龙、胡国强、唐福新、胡佐永等人为村两委委员,余臣德、余承昭、胡文西为村聘用人员,协同村两委开展村集体事务工作。

  协议签订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余乾寿(另案处理)即与王启政和杨金龙私下约定,以合作的模式将上述作为代建管理费的安置房以市场价对外销售,所得利润由双方分享。

  2007年下半年,经余乾寿主张和介绍,和田公司董事长杨金龙为了感谢村两委对该公司取得代建权以及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决定拿出该公司享有的成本价安置房中的12套以成本价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余乾寿介绍的村干部或村民,其中林成龙、胡国强、唐福新、胡文西、余承昭、余臣德、胡佐永等人各购得一套。

  后林成龙又以成本价40万元从昌泰公司购得一套安置房。而按照新桥村安置房分配原则的规定,当时林成龙等7人以成本价40万元购得的安置房,每套价值在80余万元至120余万元不等,经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则要更高。2008年,和田公司和昌泰公司将安置房对外公开销售。

  之后,新桥村部分村民开始就安置房建设和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控告、上访,林成龙、胡国强、唐福新、余承昭、余臣德等人因害怕以成本价购买和田公司和昌泰公司安置房一事暴露,分别在案发前不同时间补交了部分房款。其中王启政又将林成龙补交的房款退还给了林成龙。

  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5日、2010年1月30日、2011年1月2日连续四年,林成龙和胡佐永、葛彩华(另案处理)、余乾寿、胡国强、唐福新以及村聘用人员余臣德、余承昭、胡文西、余云恩(另案处理)等人每月均有固定工资,在余乾寿(另案处理)的主持下未经召开村民大会,以村两委名义分别予以发放年终话费、交通费、补贴的方式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

  林成龙等人表示,之所以能从房开处购得成本价的安置房是因为余乾寿点头和村两委及其他村民同意,和田公司和昌泰公司才能获得新桥村安置房的代建权并以成本价获得这么多套安置房。同时,两公司在安置房工程建设中的一些政策处理和其他事务,余乾寿对其非常关照,村两委和其他成员也都支持余乾寿的决定。

  经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三产返回地”系人民政府在征用了村集体土地后,为保证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而按一定比例返回给村集体使用的土地,并不属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范围。

  利用“三产返回地”建造安置房的行为也不是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因此,余承昭、林成龙、胡国强、唐福新、胡佐永、余臣德、胡文西等人作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或利用担任村两委成员的职务便利,或利用村两委聘用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共同侵吞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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