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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失败 男子找离婚5年前妻要求分割房产

2013年08月23日 08:57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2008年,市民周某与郑某因感情不和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二人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子因产权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便没有进行分割,由女方郑某继续居住。随后,周某也并没有催促郑某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这一问题便被搁置了下来。

  直至今年4月,周某投资失败,找到郑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郑某认为,按法律规定,时间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这套房子便应被视为分割完毕,应归自己所有。周某称,自己没有要求分割房产是出于对郑某没房住的担心,是善意行为,并不代表自己放弃了对房子的拥有权。

  ◎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只有在此期间向法院提起诉求,其合法权益才得到法院的司法保护。就离婚事件本身而言,确实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同时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也就是说对于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物权共有权没有发生实际变动的情况下,是不应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本案中,周某与郑某离婚时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也没有进行所有权变动。也就是说,该房屋一直保持着物权共有权的状态,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周某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郑某应该与周某进行分割。(记者 张一弛)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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