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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无证生产销售假烟 12人获刑被处罚金

2013年08月23日 13: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为谋取暴利,在未取得国家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江明中、周德年、胡克渔、李金华等12人长期组织工人进行非法生产、销售雪茄烟、生产假冒伪劣囍牌卷烟均已超过1000万元,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日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案系公安部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督办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云南省绥江县烟叶复烤厂作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未取得国家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雪茄烟的生产;以及为谋取江明中所给予的加工费而非法加工生产假冒伪劣囍牌香烟,数额均已超过1000万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云南省绥江县烟叶复烤厂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伪劣产品罪。厂长、被告人周德年身为云南省绥江县烟叶复烤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厂长李金华、龙永平,党支部书记胡克渔,车间主任郭朝俊、廖英,出纳牟泽方身为该厂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自国家关闭绥江县卷烟厂之后该厂无任何生产经营烟草制品的许可证,长期组织该厂工人进行非法生产、销售雪茄烟等经营活动,已销售数额近200万元,未销售数额8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七被告人为该厂收取江明中支付的加工费,组织工人进行假冒伪劣囍牌卷烟的生产,生产数额达15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七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在非法经营和生产伪劣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德年起决策作用,为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金华、胡克渔、龙永平、郭朝俊、廖英、牟泽方听从周德年的安排,与江明中商谈加工费、组织工人进行生产等,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龙永平作为分管生产的副厂长,在生产伪劣囍牌卷烟的过程中作用要轻于周德年,但明显重于其他同厂被告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明中雇佣、安排他人从事原材料、包装材料、成品卷烟等相关运输活动,联系周德年等人加工生产卷烟等,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石战军、葛浩、胡伟雄、张进伟帮助江明中等人从事相关运输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处罚。其中,从参与时间长短等情况看,被告人葛浩的作用明显轻于被告人石战军。案发后,被告人李金华、胡克渔、郭朝俊、廖英、牟泽方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浩、张进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中,各被告人均能对基本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该案中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法院对江明中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周德年、龙永平、李金华、胡克渔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至十七年、八年,五年、四年零六个月,并处不等的罚金;并对其他涉案人员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江明中存于曹辛翠处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牟泽方处保管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胡伟雄的粤A0596X骐达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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