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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起火"男子跳车致十级伤残 法院:责任自负

2013年08月23日 14:44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听闻“起火啦!”男子慌忙跳车致十级伤残

    法院:没弄清情况就跳,责任自负

    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散发出一股莫名的烟雾。一声“起火了”,有人在叫喊,有人选择跳车,情急之下,向先生也跟着翻窗跳车“自救”。然而,这次“自救”却给他带来了伤害—————火没起,车没事,人却出事了。原来,这股烟雾只是“水雾”。向先生的行为是“自救”还是“自伤”?日前,万州区法院给出明确的结论,乘客没弄清情况就跳车,其受伤责任在自己。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汪奇权

    一声“起火啦”,吓得他翻窗就跳

    2011年1月13日,谭师傅驾驶着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按照既定线路,行驶在城市道路上。乘客向先生在周家坝上了车,坐在了客车的倒数第二排。

    在车上,向先生坐到了沙龙路三段中加友谊小学大巴车站时,突然,一股莫名的烟雾袭来。“会不会是车起火了?”联想到一些车辆起火事故场景,向先生心头一惊。

    “起火啦!”向先生悬着的心还没有放下来,随即就听到有人在大喊大叫,有人慌乱不知所措,也有人选择了跳窗下车。坐在后排的向先生不明情况,也来不及细想,赶紧爬上临近的车窗,从车窗跳下了车。

    其实,当时车并没有起火,而是车辆产生的水雾引起的误会。

    而向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然心有余悸,“那个时候车辆突然烟雾滚滚,车上的人大喊失火。可司机既没有到站停车,也没有作出说明,只说起火了。”

    这一跳,跳出一个十级伤残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急急的一跳,竟然跳出祸事来了。刚一落地,向先生的右脚踝就遭伤到了。

    随后,向先生报警。事发当天晚上,向先生住进了万州区第四人民医院。警方后来认定此次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5月19日,经过4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向先生才得以出院。经医院诊断,向先生右侧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踝关节软组织挫伤,医院建议休息2个月。住院期间,向先生支付医疗费近4.97万元,车主程女士支付护理费4200元。

    出院后,向先生支付了鉴定费,委托万州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向先生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还需要8000元左右。

    “我跳车受伤,承受了摔伤的伤痛,也花了很多钱,而我跳车是因为车可能要起火。”去年3月26日,向先生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实际车主程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5万余元,除了之前已支付的4200元后,还应赔偿1万余元。

    是“自救”还是“自伤”引发争议

    在法庭上,当事人之间围绕向先生是“自伤”还是“自救”,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当时的情况那么紧急,我是为了自救才跳窗受伤的。”向先生认为,自己的跳车行为,完全是被当时的紧急情形逼出来的,他作为乘客与车方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对方负有将他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方显然没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应对我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向先生的说法,车方并不认同,坚决认为向先生是“自伤”。

    “向先生是自伤,我公司出于义务送他到医院。”公司辩称,车辆当时行驶至中加友谊小学路段长下坡处,加上喷水,产生了水雾。“向先生是长期乘车的乘客,应当了解这种情况。”

    公司还补充道,“当时车辆行驶到中加小学站时,有乘客正常上下车,而向先生误以为失火便擅自跳车不是正当理由,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后,我公司还垫付了4200元的护理费。”

    同时,公司认为向先生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且公司与实际车主签有合同,约定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实际车主程女士辩称,当时车辆已经到站,有乘客上下车,是向先生自己误以为失火而从窗户跳车,责任自负。

    乘客没弄清情况就跳车,有重大过失

    向先生误以为车失火,采取跳窗下车受伤的行为,到底是“自救”还是“自伤”?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向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正常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认知,能够对自己所作的行为风险有本能的预知。向先生在乘坐车辆时,误认为车辆失火,在尚未确定车辆是否失火时便采取跳车行为,对其受伤有重大过失。

    该大型普通客车并没有失火,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也无过错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车方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向先生的诉讼请求。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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