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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撞坏车主被判获赔9万贬值费 系云南首例

2013年08月23日 17:40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撞坏车还要赔贬值费?法院一审真判了9万! 昆明中院昨二审“我省首例汽车被撞后车主索赔贬值费案”贬值费到底该不该赔成争议焦点

  如果你的汽车被追尾,一般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车辆维修费后也就作罢,很少有人再去追究车辆贬值损额的赔偿问题。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被撞的越野车车主与肇事的搅拌车“较真”,要求搅拌车车主赔偿贬值费9万元。今年5月20日,安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搅拌车车主赔偿贬值费9万元,因搅拌车车主不服判决,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昨天二审此案。据悉,这是我省首例汽车肇事后索赔贬值费案例。

  一审判决

  混凝土公司赔贬值费

  去年5月17日,混凝土搅拌车司机王小明开着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恒混凝土公司”)的搅拌车沿安宁市珍泉路行驶,途中,搅拌车和李佳的一辆越野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后,安宁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搅拌车承担全部责任。越野车修好后,车主李佳认为:他花了38万元买的越野车被撞坏,仅修车费就花了53640元,虽然修车费已由搅拌车所在的保险公司赔付,但新车被撞坏,他内心难以接受。于是,他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越野车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结论是越野车贬值费为9万元。他拿到鉴定结论后,多次找到昊恒混凝土公司及搅拌车所购买的保险公司索赔,都遭到拒绝。

  去年11月19日,李佳将这辆越野车以21万元卖掉,贬值了16万元。之后,李佳将昊恒混凝土公司、王小明以及搅拌车所购买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同时,越野车司机胡正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去年12月25日,安宁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安宁法院一审认为:李佳的越野车是去3月20日购买、同年4月9日落户的新车,购车花费的成本是38万元,越野车购买距离发生交通事故仅1个月零7天。事故发生后,该车虽经修理,但已不能恢复原状,经司法鉴定中心价格损失评估,这辆车的贬值损失为9万元。

  安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昊恒混凝土公司赔偿李佳贬值费9万余元;保险公司已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赔付了修车费,不再对贬值费进行赔偿。

  二审焦点

  贬值费到底该不该赔偿

  一审宣判后,昊恒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二审时,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贬值费到底该不该赔偿?

  昊恒混凝土公司代理人认为:贬值费属于间接损失,而且贬值费的鉴定存在瑕疵,鉴定中心是李佳单方面委托鉴定的,鉴定有瑕疵。而且车辆经过维修后还可以使用,对于对方说的大量贬值不认可。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他们不承担所谓的贬值损失,这份司法鉴定书存在问题,不真实,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规定,价值贬值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应由侵权人赔偿。目前国内关于贬值损失赔偿的争议很大,鉴定市场也不规范。

  李佳的代理人则说,新车被严重撞坏后,通过修理,基本可以恢复外表原貌,但其内在的损坏或功能受到的影响,则不可能通过修理完全弥补,车辆由此造成的贬值客观存在,因此该赔。而且这辆车修好后,以21万多元就卖掉,确实存在贬值,贬值费应该得到赔偿。

  因双方分歧较大,此案未当庭判决。

  律师观点 赔贬值费 汽车贬值索赔案可能会激增

  车辆被撞坏,肇事者到底该不该赔贬值费?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锡峰说:“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是以填补损失为原则的。车辆被撞后,有些部件的功能性损失和隐蔽性损失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原状,应属直接损失。为使受害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侵权人应对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安宁法院一审支持“贬值赔偿”的判决,何锡峰认为,在日常交通事故中,除了车辆受损后直接的维修等损失费用的赔偿,绝大多数事故的当事双方都还没有“贬值损失”这个概念,肇事车主也不可能主动赔偿贬值损失,遭受损失的车主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可能会使“汽车贬值索赔案”激增。尤其是一些豪车被撞后,索赔贬值费将增加。

  何锡峰说,本案中,虽然加害人已承担了修理义务,汽车也恢复了原有的功能。但由于汽车本身的机械构造特征,经过修理的汽车实际上无法恢复到未受损害之前的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势必使人们对该车的性能、安全性表示怀疑,这样在评估其市场价值的时候,其估价肯定比未遭受损害之前要低。这说明该受损车辆仅仅依靠“修理”无法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也就无法完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于此情形,应当考虑金钱赔偿。

  从法理上看,虽然学者对“损害”的理解各有不同。但所谓损害就是指受害人的财产状况在损害发生前后的差额。就此而言,贬值损失是受损汽车在受损前后市场价值的差额,其应当认定为是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该项损害既非可得利益的损失,也非受害人单纯的心理评价,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受损失汽车商业价值的直接贬损。这是一种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是客观损失而非臆想的结果,其应当属于可赔偿的范围。

  再次,贬值损失的计算虽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并非无法计算。因为受汽车贬值与否,贬值多少,是以特定的时间点为基准的。而在特定的时间点,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的汽车以及特定的事故车总会存在相对特定的市场价格。因此,即使当事人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总会存在一个客观的计算标准。更何况,“应否赔偿”与“如何计算”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因某种损失在计算上有难度就断然否定当事人的合理请求。

  外地案例 车子被撞坏成都南京两地车主都获赔贬值费

  据了解,近几年,外地城市也出现过类似纠纷,许多在车祸中遭受损失的车主都希望获得贬值赔偿,但当时都因为无法从权威的车辆评估机构获得一份车辆残值评估报告而卡壳。最后只能通过一些变通的方法,如有的肇事者在赔偿了修理费用后,还用一些诸如“租车费”的名目对车主进行适当补偿,但一直没用过“贬值赔偿”这一说法。

  案例1

  成都:女子获赔汽车贬值费

  2009年1月7日,罗女士驾车经过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时,与杨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接着,杨女士的车辆又追撞了前面同车道第三人车的尾部,造成杨女士车的车尾和车头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修复,花费了8863元。之后,杨女士支付2000元评估费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结果认定其车贬值价格为8600元,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另外,杨女士在修车期间还花费了2000元的租车费。为此,杨女士将罗女士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共计2146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的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评估费共计10600元。

  案例2

  南京:

  饭店停车员不慎撞坏轿车

  车主获赔5.8万元贬值费

  去年3月4日,南京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驾驶一辆广本雅阁轿车,带客户到南京江东路某大饭店用餐。饭店广场前,司机把车交给店方停车员,由他们统一停放。但因饭店停车员驾车不慎,致使这辆雅阁轿车撞上饭店石柱,严重受损。为此,车主要求店方赔偿该车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其中包括5.8万元贬值费。

  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饭店赔偿车主共12万元,其中有3.7万元贬值费。(柏立诚 李平富)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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