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仅1人坚认无罪 3被告当庭道歉
■庭审首日
公诉方:追究5人强奸罪行
在8月28日第一天的庭审中,法庭首先核实了五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等信息。除被告人王某外,其余四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随后,法庭向诉讼参与人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本市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年,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一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3人对指控无异议
在随后的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的指控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单独询问。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补充发问。在举证、质证阶段,针对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听取了各方意见,并经评议后认为,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证据。此后,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证人张某某到庭作证,与被告人对质并回答了控辩双方提出的问题。随后法庭宣布休庭。
■庭审次日
辩方:为4人做有罪辩护
据悉,在昨天的庭审中,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回答了各方提出的问题。公诉人继续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分别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了意见,随后各方就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法庭调查结束。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相互辩论,其中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做有罪辩护,三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法庭辩论终结后,公诉人、部分辩护人、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各未成年被告人均表示接受,随后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期宣判。庭后,合议庭安排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情会见。
意外:李某某律师进法庭遭拒
昨天上午,与前一天一样,梦鸽及各位律师先后来到法院。梦鸽一如既往一言不发快步进入法院,律师们则配合媒体接受简短采访。
意外插曲发生在上午庭审结束前约10分钟,李某某的一名辩护律师因如厕离开法庭,返回时却被拒绝进入,只得向法警求救,“我是李某某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能不能帮忙跟法官说说让我进去。”12时许庭审告一段落,记者在法庭一侧出口见到刚刚走出法庭的梦鸽等人。见到有记者,梦鸽有些惊讶,停步向旁人问道,“是有记者吗?”记者离开时看到,梦鸽和辩护人之一的李在珂等人先后进入法官通道,后又回到法庭外,讨论着什么。
晨报记者 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