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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婴”“挖眼”事件引愤慨 折射特殊保护不足

2013年08月30日 07: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一语中的:目前的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罚,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仍适用的是刑法及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特别的规定。这是目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上需完善的地方

  9月新学期开学在即,但对山西省汾西县的小斌来说,他将无缘这次开学,甚至在一段时间内都将无法进入校园。

  8月24日晚,小斌的母亲做好晚饭,喊了几声“小斌”却无人答应。家人开始觉得不对劲,于是四处寻找。一直到当天23时许,小斌的父亲和几个朋友在一片野地里找到了小斌。此时的小斌,脸上全是血,还可以说话,但已经不知道喊疼了。

  野地里漆黑一片,孩子的父亲以为他是从坡上摔下来了,没考虑太多直接将孩子送医。岂料,送医后传来的消息,却是孩子的眼球不见了。

  小斌的家人无法理解,是谁会对一个孩子下此毒手?

  对孩子下毒手的事件并非仅此一例。近段时间,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8月19日15时许,河南省安阳市发生公交车上持刀杀人案,造成3人死亡。3名遇难者均为未成年人,分别为10个半月大的女婴、年仅10岁的男孩和将满18岁的男孩。

  8月初,黑龙江省北安市不满1岁的女婴小杰被扎4根缝衣针,缝衣针触及脏器。所幸,经过手术,4根缝衣针均被取出。目前,警方正对此案进行调查。

  7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一起恶性案件,男子韩某因停车问题与一位女性发生争执,在对女性进行殴打后,将这位女性仅两岁多的孩子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孩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这些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发生后,社会在反思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同时,也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应对伤害未成年人的凶手进行从重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未成年人,在审理时会考虑酌情从重情节,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人群。但是,从重原则并不是法定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目前的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罚,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仍适用的是刑法及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特别的规定。简单地说,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仍适用的是成人法。而就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而言,其中的条文比较原则,也没有规定应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作出何种处罚。

  皮艺军认为,这是目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上需完善的地方。

  不管从生理还是心理而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而且,未成年人是社会未成型的“产品”,社会应该对未成年人承担更多的保护责任。皮艺军认为,尽管我国法律确立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从具体法律规定来看,社会利益仍然是与未成年人利益处于同等地位。

  那么,有没有必要将“从重处罚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写入刑法?

  “从理论的角度出发,在刑法里明确从重处罚是可以考虑的。”屈学武说,但是从立法技术而言,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对未成年人作出特殊保护的规定,那么是否也应当对老人、孕妇等作出特殊保护的规定呢?毕竟他们同属于特殊人群、弱势人群。所以,是否将“侵害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明确写进法律,需要通盘考虑,需要进行周全的立法调研。

  屈学武认为,刑法毕竟是事后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还是应突出预防犯罪,通过综合治理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

  皮艺军建议,各地可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作出修改,明确规定侵害未成年人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观察  本报记者余飞  制图/李晓军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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