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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后悔权”入法矫枉而不过正

2013年08月30日 11:1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第一次修订,饱受争议的“后悔权”制度有望正式入法,真正意义上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8月29日央视)。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理念,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法律全面、科学、有效、便捷的保护,也应当成为这次考量消法大修是否科学和成功的首要标准。“后悔权”入法,极为鲜明地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

  所谓“后悔权”就是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也称“冷静期”,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近年来,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一些新型购物领域,商家忽悠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消费者在头脑发热的冲动情况下签单购物。“后悔权”或者 “冷静期”的实质,就是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名义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分配,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对弱势地位一方的倾斜性保护。

  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需要这种“特权”,需要矫枉而不过正的“后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权益撑开保护伞。

  当然,无论是从现实还是从法理上来说,后悔权也不是无限的。所以这次的修正案里也提到了诸如海鲜等保鲜产品拆封后不再有绝对“后悔权”等条文。法律想到了,但是在实践中如何让这些条文具有实在的操作性,也需要及时考虑并作出司法解释。

  消法的大修几乎关乎每一个人,尤其要吸纳民意,以促进社会的文明。 (北京 刘武俊)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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