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女婿打伤 岳母两年后起诉因过时效未获赔偿
两年前打伤岳母,两年后对簿公堂。但因为过了诉讼时效,伤者未能得到赔偿。法官耐心劝说,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近日,灵武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张华(化名)是被告大伟(化名)的岳母,2011年7月25日,大伟与张华的女儿小琴(化名)发生争执、撕拉的过程中将在一旁的张华打伤。张华在灵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1596.87元。在女儿与大伟离婚后,2013年4月15日,张华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6496元。
在开庭审理中,大伟抗辩张华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审理认为张华在大伟与小琴发生争执、撕拉的过程中被殴打致伤,张华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得到赔偿。但是依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张华2011年7月25日身体受到侵害,伤情明显,诉讼时效应当从当天开始计算。后张华再未向大伟主张权利,大伟也再未向张华履行过义务,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张华于2013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了张华的诉讼请求。
起初,张华对这样的判决耿耿于怀,法官耐心地向她解释了法律规定,张华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为调解双方矛盾,经法官反复做工作,大伟最终向前岳母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记者 徐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