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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与女实习生发生“亲密”关系被解聘

2013年08月30日 15:5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一知名IT公司部门经理孙先生与已婚实习生发生亲密行为,为此丢了饭碗。心有不甘的孙先生诉至法院提出了恢复劳动合同的要求。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理此案,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违反公司规定

  2005年底,孙先生进入某知名IT公司工作。其间,孙先生认识了公司的一名已婚女实习生吴小姐。今年年初,孙先生被公司指派去北京开会,临行前孙先生约了吴小姐届时在下榻酒店见面。见面当晚,两人在孙先生的房内先讨论了吴小姐的新工作,随后还有了亲密行为。时隔不久,孙先生接到被辞退的通知,原因则是违反了公司相关《行为准则》、《反骚扰的规定》和《禁止暧昧关系规定》的规定。

  自辩没有过错

  孙先生认为:女实习生并非公司员工,又与自己不同部门,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双方发生的关系既无强迫行为,吴小姐也并未因此受到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属于骚扰行为和暧昧行为,且两人也没有利用工作时间见面,不应当使用上述三项规定所提及的内容,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恢复劳动关系。

  当事人称性侵

  在法庭上,被告IT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孙先生为公司的部门经理,孙先生与吴小姐发生关系的次日,公司就接到了吴小姐关于其受到性侵犯的举报。一周后,接到吴小姐丈夫报案的北京警方也介入了调查。同时,公司有明确规定,坚决禁止经理与员工发生暧昧关系和骚扰行为,原告在明知自己和实习生都已婚的情况下,在出差期间与实习生发生性关系,既严重违反了被告方的规章制度,也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为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解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作为被告方经理级管理人员,于出差期间同被告的女实习生发生了超越正常关系的亲密举动。不论是否出于自愿,原告的行为均违反了被告的禁止性规定,且原告与实习生均系已婚人士,该行为也违反了道德准则,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为化名)(姚博 袁玮)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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