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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孩溺死消防池 父母状告管理方获赔18万余元

2013年09月02日 10:2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6岁男孩在父母租的厂房内玩耍,不慎掉入3米高的消防池溺亡。父母把厂房出租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6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小孩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厂房出租方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池存在安全隐患,其存在管理过错,应赔偿小孩父母18万余元。

  张先生租了塘厦镇某运动用品公司的厂房和消防设备使用。今年2月2日下午,张先生6岁的儿子小轩(化名)跟父母到厂房内玩耍,之后不慎失足跌入消防蓄水池溺亡。

  悲痛的夫妻俩以出租方运动用品公司的消防池蓄满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派出专人看守致其子溺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4407元。

  庭审时,出租方运动用品公司表示,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厂区关于禁止小孩在园区内嬉戏以防意外发生的纪律守则,及张先生申请允许小孩进入并履行看护义务的《申请书》,证明小轩溺亡的原因是原告夫妇未尽到监护义务。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6岁的小轩在没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自行到消防池上活动,风险极高,小轩父母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监护责任,导致小轩单独在消防池活动以致溺亡,小轩父母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张先生经营的公司与被告运动用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运动用品公司是消防池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消防池的安装,应当对消防池有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警示义务。考虑到消防池水深3米,有一定危险性,被告运动用品公司应当在消防池四周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且消防池因为使用的便利需要在墙壁上嵌入弯曲铁棍,存在安全隐患,为6岁的小轩通过攀爬、站立在铁棍上到消防池嬉水提供了可能性,所以被告运动用品公司存在一定管理过错,应对小轩的溺水身亡负次要责任。

  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运动用品公司赔偿张先生夫妇184890.6元。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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