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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之争广州败诉 不得以莲香商标在港卖月饼

2013年09月02日 14:4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9月1日获悉,港穗莲香楼的商标之争广州方面败诉。香港高院裁决,指广州莲香楼虽并非恶意抢注,但其注册商标的确令公众混淆,因此判香港莲香楼胜诉。这意味着广州莲香楼从此不得以“莲香”的商标在香港销售月饼。

  莲香楼1889年创立于广州,原名“糕酥馆”,专营糕点美食,光绪年间改名为“连香楼”,并扩大经营。1910年,改名“莲香楼”。香港莲香楼于1918年开业,广州莲香楼的人士从广州赴港打理相关业务。

  1949年后,港穗莲香分家。据介绍,广州莲香楼于1980年代开始在香港销售印有“莲香”商标的月饼,并于1996年注册。

  穗港莲香楼的商标之争从去年中秋开始,香港莲香楼为保护其“莲香月饼”商标,与同出一源的广州莲香楼对簿公堂。对于此次判决,不少广州市民表示挺可惜。广州老字号协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莲香楼一直在广州人心里有着“莲蓉第一家”的美誉,每年中秋节莲香月饼还远销欧美和港澳地区。

  有商标方面的专业人士建议,广州莲香楼虽然不能用“莲香”的商标,但是应该赶紧在香港注册“莲香楼”商标,争取以后用这个商标继续在香港和海外销售月饼。(记者孙晶)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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