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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角色道德与司法公正经受伦理考问

2013年09月03日 14:4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在司法侦查技术及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使用“线人”似乎是侦查机关一个无奈的选择。近来曝光的浙江陈高平叔侄错案中,“狱侦耳目”也若隐若现,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实际上这也是线人的一种。这些案件暴露出当代“线人”的某些问题,实际上这些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线人常常游走在道德与悖德、合法和犯罪的边缘,使得线人的所作所为不仅面临着法律的评价,更经受着道德伦理的考问。

  “线人”很早就存在,但古人对“线人”这类角色评价并不高,清人陈其元在《庸闲斋笔记》中感叹:“眼线足恃乎?”确实,不排除有些线人是富有正义感的理想人士,但很多人并非出于高尚的正义感,而很可能仅仅是为了图一时之利,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实用主义之下,虚构使诈在所难免,冤错案也就不易避免。不仅如此,对线人自身而言,由于身临其境,常常需要在个人信义、兄弟情义与司法公正之间作出痛苦的抉择,因此也常常面临道德伦理与法律的双重困境。

  在现代道德伦理学中,有一种理论叫“角色道德”,它源于对一般道德和特别道德的区分,前者约束所有人。因为每个人都是道德主体,后者取决于各种社会角色或生活地位。当二者发生冲突,角色道德理论主张角色道德优先。这一理论在很多职业中看起来是合适的,例如律师对犯罪人有关信息的保密义务,银行从业者对客户资产信息的保密等等,实际上遵循的正是角色道德。于是,有人也拿“角色道德”为线人正名,使线人的全部行为合理化,认为线人的种种作为不过是遵循了他作为特定角色的道德,而不应对其作过分苛求。

  事实上,这种认识并不完全正确,线人的很多行为或许可以得到谅解,比如为了惩罚犯罪者,或为了阻止犯罪危害的扩大,而暂时背弃了所谓的狭隘“信义”。但即便如此,线人的“角色”道德标准也应比律师、银行业者严格。那么,律师、银行家可以遵循某种“角色道德”,而对线人为何应作不同的评判?

  部分的原因,正如《律师与正义》的作者、美国法学家戴维·鲁本指出的:“(如果)遵守角色的规则会使某个人蒙受冤屈,而稍微偏离这种规则——即偏离角色的要求——将会使他得到拯救。因此我们必须准备好打破角色的限制。”这实际是说,道德的要求是一回事,法律的要求是另一回事,但任何时候,法律都是道德最低限度的底线。现实社会中或是为了更好地融入一个社会群体,人们遵循一定的道德生活,或是为了获得内心的安宁,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律师、银行家的角色道德实际上是体现了特定行业的社会规范,但又未触及法律的底线。线人则完全不同,尽管在某些情形下我们允许他们超出一般道德要求的“角色道德”存在,但这种宽松的道德要求,仍需要在法治、在公正的基本限度之内,他的所有行为需要遵循基本的法治原则,如果超越了法治和公正的底线,那就必须立即“刺破”线人的角色道德,让他重新回归法律的天平。

  进而言之,对线人的道德考问,其意义绝不仅在线人本身。对于广义的刑事侦查而言,同样需要面临更严格的责问,尽管从功利主义,抑或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使用类似线人、“告赏”等方式,对提高侦查效益可能非常有效,但刑事司法侦查是否仅仅可以依“功利主义”为唯一衡量,仍值得反思。司法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性、盈利性工作,绝不能仅仅以“效益”考量为唯一指标。它必然要包含诸如公平、正义、人道等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法”的本源的意义上,法律甚至与“公正”就是同义词。司法的过程如果失去了基本的“公正”价值,缺失了人性道义的考量,那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都会面临巨大危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更无从建立。

  (作者为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助理研究员)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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