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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因嫖娼一次被收容教育引激辩

2013年09月05日 14:3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警方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时越来越审慎。图为广州警方在增城抓获一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骨干成员 羊城晚报记者 黄巍俊 摄(资料图片)

  嫖娼一次算不算“恶习”?昨日举行的广州市第九届行政案件点评会上,一名“80后”因嫖娼一次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案例,引起与会单位激辩。

  广州市行政案件点评会自2005年起至今每年召开一次,参与者包括广州两级法院的法官和广州市行政机关人员、高校专家学者等。点评会对上一年度典型行政案件进行点评,各与会单位代表围绕要点发言,旨在总结和检讨行政与审判实践中的得失,提高依法行政和审判的水平。今年的点评会共点评了11个案例,其中三个案例的原审被告是公安机关。

  案例

  “80后”嫖娼被收容教育

  潘某亮是广东清远人,出生于1983年4月。2011年12月10日凌晨,他与50多岁的妇女郭某在广州市大新路某处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为此,潘某亮还向郭某支付了50元嫖资。两人离开时,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抓获。

  越秀区公安分局在查明潘某亮的违法事实后,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半个月后,越秀区公安分局再次作出的一个决定使自己成了被告——该局决定对潘某亮收容教育6个月,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潘某亮不服该收容教育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为此,他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撤销收容教育决定,并支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收容教育的强制教育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由于该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潘某亮认为公安机关违反“一事一罚”的原则且加重处罚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支持。

  潘某亮上诉后,广州中院终审却予以改判,除了撤销原审判决外,还撤销了越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广州中院认为,越秀区公安分局仅查实潘某亮存在涉案的嫖娼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他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因此对其收容教育明显依据不足。

  潘某亮最终获得了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2.2万余元。

  激辩

  反对者 嫖娼“一次”不算恶习

  二审法官汪毅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的人员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但首先需要认定的是“恶习”,关于该词,法律没有具体界定,《辞海》中对“恶习”的解释是“不良的习惯”。习惯,不是一次就能形成的,因此应该撤销上述案例中的收容教育决定。

  参与昨天点评会的黄埔海关代表赞成汪毅的观点,认为:既然是存在恶习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容教育,如果不存在恶习,收容教育就不妥当。公安机关的执法应更注重人性化考量,“我自己的观念也在改变,以前我总认为执法权应该充分使用,但这是有欠公平的。”

  支持者 公安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一审法官钟涛认为:对于“恶习”的法律界定,一、二审法院有不同的看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卖淫嫖娼两次即可实施劳动教养,那么第一次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或收容教育。一般来说,我们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广州市公安局与会代表认为:从个人角度,更倾向于一审法官的观点。对于恶习的理解,作为执法机关,我们从事复议工作应该作技术性的解析,不该作过多的扩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规,我们认为从法律上理解,两次以上的可以劳动教养,没有两次可以收容教育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对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应综合多方面因素,从《辞海》释义的角度去理解“恶习”并不恰当。

  变化

  广州半年前停止劳教审批

  据了解,限制人身自由类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行政处罚案件,劳动教养案件,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收容遣送等案件,分为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两种类型。

  数据显示,2012年广州中院行政庭审理的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类行政案件共20件,均为二审案件。其中,收容教育3件(2件裁定撤诉,1件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劳动教养4件(2件裁定撤诉,1件判决维持,1件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撤销);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5%,和解撤诉率为25%。

  对此,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说,法院在审理时,对公安机关作出人身权决定的要求特别严,导致这方面的败诉率相对高些。“过去劳教比较多,今年3月后,广州就没有再使用了。”余明永透露,今年3月后广州的劳教审批全部叫停,劳教委不再审批、公安也不再报送。然而,虽然收容教育也已经很少使用,但公安机关完全不用也不行,因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必须执行。

  广州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表示,我们并不是反对公安机关的强制权、处罚权,但希望使用的对象要准确,该用的一定要用好,不要随意地用。余明永说,其实广州公安的进步是比较大的,前几年点评会出现的情况是“我是公安的,你说我不对就不行”,但现在,公安机关很尊重事实,点评也很客观了,执法理念有明显改观。

  广州行政机关 能够依法行政

  行政案件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率为9.09%,说明:

  点评会上,广州中院发布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行政司法审查报告》。据报告,2012年度,广州中院受理的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共1592件,较2011年增长82.36%,其中一审案件较2011年增长208.20%。所有行政诉讼案中,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告的案件最多,占32.29%。

  “2012年广州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9.09%,处于合理范围,说明广州行政机关基本能够依法行政。”报告同时透露,从败诉案件情况看,行政机关在弱势群体的保护、行政执法透明度、执法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记者 董柳 实习生 王骏 通讯员 钟言)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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