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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纠纷引报复 汕头“12·4”纵火案犯领极刑

2013年09月07日 11:3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2·4”汕头内衣厂纵火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处凶犯刘双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去年12月4日,刘双云因工资纠纷产生报复念头故意纵火,事故造成14死2伤。

  9月5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双云放火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告一审判决。判决书表明,汕头中院一审以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双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双云,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7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双云犯放火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汕头中院认为,被告人刘双云为报复他人,采取泼洒汽油,故意纵火焚烧的危险方法,造成14人死亡,2人受伤以及致使他人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双云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双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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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纠纷引发报复念头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双云于2011年8月份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陈某夫妻(另案处理)经营的文胸模具厂打工,按月计件结算工资,2012年11月底,厂方经核对,发现被告人刘双云上报完成的定型件数比其车间生产数量多出了1560件,疑其偷卖或多报件数,要求刘双云解释清楚,方能将11月份的工资结算发还。其间,双方多次交涉,发生纠纷。

  2012年12月3日,刘双云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反映与陈某工资纠纷一事,当天,分管劳动纠纷的村干部即参与协调但没有结果。第二天下午,刘双云决定到陈某厂实施放火进行报复,遂购买汽油及打火机。当天下午3时多,被告人刘双云提汽油来到陈某的模具厂,进工厂后就往一楼堆放海绵和布料的地方倒上汽油,接着一路泼洒到上二楼的楼梯转角处,将布条等物品点燃,随后迅速逃离现场。火灾致正在该厂上班的30名员工被困火灾现场,14人因烟熏窒息死亡,2人受伤。(记者潘珊菊)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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