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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原旅游局长敛财百万一审获刑10年

2013年09月09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利用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5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万元。近日,湖南省韶山永泉科技园管委会原副主任、韶山市旅游局原局长郭光辉被韶山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现年43岁的郭光辉事发前系韶山市旅游局局长,兼韶山市城区景区行政执法局局长、韶山市外事办公室主任。2013年3月30日,郭光辉被韶山市纪委调查,主动交代了其违法事实。4月18日,郭光辉因涉嫌犯受贿罪由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韶山市公安局逮捕。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郭光辉在担任韶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韶山永泉工业园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韶山乡石忠村原村主任杨军的请托,帮助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山市分公司在科技园安置房项目中承揽到60.62%的工程面积。后该公司项目经理刘阳为感谢杨军和郭光辉,送给杨军两万元人民币。不久之后,杨军在自己家中将这两万元送给了被告人郭光辉,以感谢其在安置房项目中对韶山双马公司的关照。郭光辉收下钱后将其用于日常开支。

  2009年至2010年,郭光辉在担任韶山永泉科技园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5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万元。

  韶山市法院审理认为,郭光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万元,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郭光辉以帮张明向金房集团推介业务为由,向张明索取财物,是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郭光辉及其辩护人认为,除指控收受蔡忠20万元之外的其余83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是违纪违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查明认为,郭光辉担任乡政府副乡长以及科技园副主任期间,在其分管的范围内为群众、企业办理事情是其应尽之责,其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后,收受他人财物,与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完全符合,其辩解、辩护意见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案发前,郭光辉担心罪行暴露,在收受蔡忠、张明财物后为规避组织调查,向行贿人退还款项,不影响其受贿的犯罪构成。案发后,郭光辉如实供述自己未被组织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是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郭光辉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对此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韶山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郭光辉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对此判决,郭光辉当庭表示不上诉。

  (除被告人外其余均为化名)(记者阮占江 通讯员禹爱民谭丙秋)

  ■沉思录

  “既要打苍蝇,也要打老虎”,今年以来,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一批贪腐官员落马。在为重拳惩治腐败叫好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快完善预防腐败体系的步伐,只有打击和预防同步到位,才能做到让官员不敢伸手接东西、不敢伸手要东西。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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