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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协警私收罚款“捞外快” 涉嫌徇私舞弊受审

2013年09月09日 11:07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协警本应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但是新疆库车县城却有两名协警冒充警察,打起了靠“私了”罚款牟利的主意。9月6日,库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县第一起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案件,以警示他人。

  2012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协警瓦某和艾某在库车县天山东路执行巡逻任务。突然,一辆出租车疾驰而来停在两人身旁。出租车司机报警称,在库车宾馆和古渡宾馆处有人打架,“请你们赶紧去处理”。

  瓦某和艾某赶到现场,看见牙某、阿某、卡某和苏某4人正在实施抢劫犯罪。瓦某和艾某当场将牙某和阿某抓获,而卡某和苏某借机逃跑。牙某和阿某求情说:“放了我们,这500元是给你们的酬劳。”瓦某和艾某见钱眼开,两人会意地点了点头。

  瓦某和艾某将牙某、阿某带到受害人面前,做起了和事佬。经协商,牙某和阿某向受害人赔偿了1000元现金。受害人走后,瓦某和艾某以罚款名义收受了牙某和阿某的500元现金,平分并私放了牙某和阿某。瓦某和艾某没想到,一个月后,阿某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被抓获,见事不妙,瓦某和艾某投案自首。

  库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瓦某和艾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鉴于被告人自首,积极退赔、退赃,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办案法官说,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这起案件是一起抢劫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瓦某和艾某明知抢劫已经构成犯罪,却利用职务之便,予以隐瞒、掩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罚款代替刑事处罚,随意收受牙某和阿某现金后,放纵牙某和阿某,致使牙某和艾某继续再次实施犯罪。鉴于两人有自首情节,因此给予从轻处罚。(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方凌云)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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