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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车开道摩托撞死三人 新郎被判决承担百万赔偿

2013年09月11日 08:18 来源:中国宁波网 参与互动(0)

  徐某结婚时,拜托朋友郑某张罗了一摩托车队作为婚车。不料大婚当日,摩托车队撞上了一辆电瓶车,电瓶车上的父女三人在车祸中丧生。当天作为新郎的徐某虽然和这起重大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但依照法律,他却要担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承担百余万元的赔偿款。昨天,奉化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事件回顾

  婚车撞上电瓶车,父女三人遇难

  2011年10月1日是徐某结婚的大日子。徐某的好朋友郑某应徐某请求,找来了平时玩摩托车的三个朋友,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加入了婚车队伍。

  婚礼当天,婚车队从婚纱店出来准备去滕头拍风景照。四辆摩托车在婚车队的最前面开道,开过一个隧道口后,“1”字队形排开的四辆摩托车的速度越来越快,当摩托车队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电瓶车从旁边横着开出。开第二顺位的摩托车司机陈某,眼看着前面的摩托车向右借道,而自己却来不及反应,撞上了直冲出来的电瓶车,随着“砰”的一声巨响,陈某的摩托车顺势倒地滑行。开在第三顺位的江某来不及煞车,撞上了倒地的陈某的摩托车,车子跟着一起滑行。事故电瓶车被撞得粉碎。电瓶车上的男子和他10岁的大女儿以及4岁的小女儿瞬间倒地,被甩出在快车道上的大女儿因江某车子的倒地发生次生事故再次被碰撞。父女三人最终都在事故中遇难。陈某与江某也受了重伤。

  庭审实录

  新郎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并无故意和过失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电瓶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陈某与江某承担同等责任,遇难的10岁大女儿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江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对方20余万元。2011年12月,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陈某、郑某及其中一辆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林某承担148万元的赔偿金。

  在庭审现场,陈某作为肇事者对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徐某、林某及郑某则意见较大。

  徐某认为,当天他是叫郑某来喝喜酒的,与其他三个开摩托车的人都不认识。事发当时他们去拍外景,当时并无要求让郑某等四人帮他们开道,是四人自行跟着前去的,而且发生事故时,摩托车已经全部脱离整个车队。他在该起事故中并无故意和过失,不是共同侵权,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陈某所开摩托车的所有人林某也表示自己无责任。林某说自己是开车辆修理店的,陈某没有经他同意就来店里把他的车子开走了,自己当时并不知情。

  帮着徐某张罗摩托车的郑某表示自己也无责任。郑某说,摩托车队本身不是一个组织,他也不是组织者,四人都是因为朋友结婚去凑热闹的。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己并无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新郎承担主要责任,赔125万元

  2012年5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事故中,陈某对第一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对第二次事故与案外人江某承担同等责任。陈某、郑某系在为徐某无偿帮工,且徐某亦未明确拒绝,故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徐某对第一次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徐某对第二次事故也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其所有人林某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徐某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5万元,陈某对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林某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

  陈某因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冯筏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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