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北京摔女童案开审 嫌犯曾因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2013年09月16日 09:42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7月,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了一起影响十分恶劣的故意摔童案。犯罪嫌疑人韩磊,因为停车的问题与李女士发生争执,之后将李女士不到三岁的女儿摔到了地上,导致女童死亡。案发后,嫌疑人的朋友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了现场。

  这起性质恶劣的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今天上午9点半,这起案件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韩磊被控犯故意杀人罪,帮助他逃离作案现场的李明则被控窝藏罪。

  >>案情回顾

  2013年7月23日晚上8点左右,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交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女士发生争执,韩磊对李女士进行殴打,后将她年仅2岁10个月的女儿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之后坐上李明的车逃离现场。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7月24日,韩磊被抓获归案,曾一度说自己当时喝多了,断片儿了,不记得了。但当检察官提审他时,他希望法院判他死刑。

  韩磊:对我自己犯的罪,没有任何抵赖这些想法,孩子的死都是我造成的,我自己心里每天承受的压力也特别大,我,恳请法院,判处我死刑吧。

  北京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韩磊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韩磊的这个行为,从他的手段和他的行为,包括造成幼女颅脑损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从这些因素上分析,我们认为韩磊的行为应当是符合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走进被告人韩磊

  韩磊在14岁和18岁时,曾两次被处以行政拘留。1996年,还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不过,在服刑期间,韩磊通过了5门高自考的大专课程。据他自己说,这是因为他“觉得自己脾气太急,想静静心”。

  2012年,韩磊出狱后,和朋友在山东办了一家养羊场,生意还不错。在一段检方讯问的视频里,韩磊说,案发后“一直回想自己当时使了多大劲儿,孩子到底有没有危险”,直到被警方抓获后,才知道自己犯下了命案。

  >>庭审情况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个案件中,韩磊1996年因盗窃一辆价值41万元的轿车,被判无期徒刑,他犯新罪的时候刚刚刑满释放,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指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他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当从重处罚。

  而李明因为抢劫曾被判刑,现在是在假释期,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同时依照《刑法》规定,与新犯的窝藏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他有一个从轻的情节是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体的案情还有待法庭调查。

  北京一中院的西中法庭可以容纳六七十人旁听,今天很多媒体希望进庭旁听,记者正在去法院的路上。有关案件的庭审进展,中国之声记者将及时报道。 (记者孙莹)

【编辑:马婷婷】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