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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协议赠“小三”房款 妻子离婚后起诉协议无效

2013年09月23日 19: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盐城9月23日电 (于从文 王新房)江苏阜宁县一已婚男子陆某,在外为“小三”出资卖房,后两人分开,并签订协议,购房款为自愿支付,房子为小三所有。陆某的妻子黄某在离婚后才知晓此事,便将两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并返还购房款。23日,阜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黄某与陆某原是夫妻,二人婚初感情尚好,直到2012年朱某的出现打破了夫妻俩原本平静的生活。陆某与朱某相识后不久,便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陆某隐瞒妻子黄某出资14.45万元为朱某支付购房款。

  2012年8月25日,陆某与朱某因关系中断,在律师的见证下达成协议,约定陆某出资为朱某购买的房子归朱某所有,陆某自愿为朱某支付的购房款14.45万元作为赠予,不再要求返还。后黄某知晓了丈夫陆某与朱某的关系,和陆某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黄某从陆某口中得知赠予协议的内容后,认为陆某的赠予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又将陆某与朱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陆某与朱某的赠予协议无效,并要求朱某返还购房款14.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保护,因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陆某以夫妻共同财产私自为被告朱某购房支付购房款,并订立协议约定将上述购房款赠予朱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得擅自做出处理的法律规定,故陆某的赠予行为无效,签订的赠予协议亦应无效。

  因原告黄某与被告已经离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款理应各半享有,故黄某仅应对其应得份额即购房款的一半享有返还请求权。另因被告陆某应享有的购房款份额,因其与朱某系不法原因给付,无权主张返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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