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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韩磊夏俊峰获死 称刑罚不应成泄恨工具

2013年09月28日 09:38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这几日,两起死刑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夏俊峰的死刑,夏俊峰已于9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摆摊时,被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等执法人员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执法人员,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其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大兴摔死女童案的主犯韩磊死刑。宣判后韩磊口头表示会上诉。

  夏俊峰被核准死刑引起了不少争议,也许是因为现实中城管与小贩之间纠结已久的“对立”关系和小贩一直被视为的弱势群体地位。相比之下,韩磊的死刑或许更“顺应民意”,因为摔死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无辜孩子,不会得到半点同情。

  司法裁判,按程序办事,具体结果如何,舆论无权指摘,但在上述案件中,相关媒体报道的一个共同细节令人深思——被摔死女童依依的外公说,他看到有媒体提到“韩磊家已筹到300万元准备赔偿”之事,表示不想要赔偿,希望能够立即执行死刑;被夏俊峰刺死城管的家人称,宁愿放弃民事赔偿,也要判处夏俊峰死刑。

  抛开上述具体个案,受害者家属话语间透露出的人们对死刑的态度、对适用死刑的目的也许值得探讨和深思。“杀人者必须偿命”,对受害人家属来说,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诉求。犹记得,一些法院开始实行注射死刑时,也曾引发争议——“他们曾经残忍地剥夺他人生命,如今当然也要用最残忍的手段去剥夺犯罪人性命”,这是大多数人的道德情感。但揆诸法律、揆诸现代法治精神,死刑绝不是为了“报仇雪恨”而设,而司法文明也正是要告别“你打断我的左手我就得卸掉你右手”的“同态复仇”和以暴制暴的状态。退一步说,就算杀人者被“千刀万剐”、“五马分尸”,对受害者和他们的亲属而言,也于事无补。任何时候,我们对犯罪人实行处罚的最终目的都不仅仅是简单的“偿命”,设立死刑制度的初衷是震慑犯罪,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受害人家属的切肤之痛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弥合,一些杀人者手段之凶残更无法让公众短时间内释怀,但我们同样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法治社会应该是理性的惩罚,人们对待死刑的态度也应该尽可能理性和客观。毕竟,死刑剥夺的是生命,而生命是无可挽回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现实司法实践中,因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错判、误判进而导致一些“犯罪人”被错杀的情况也并非绝无仅有。笔者无意为一些所谓恶徒辩解,而是希望相关司法机关在对待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更加审慎、客观,不因为舆论的一片喊杀而草草结案,也不因为普遍的同情怜悯而手下留情。

  事实上,也正因为死刑的无可补救性或者说生命的一去不复返,有些国家取消了死刑。我国虽然保留了死刑,但近年在死刑的适用上一直秉持“少杀慎杀”的原则。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同时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也增加了注射死刑的方式。凡此种种,体现的都是尊重生命、文明司法、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和趋势。

  今天,或许还有不少人沉浸在对一些恶徒“枪毙一万次还嫌不够”的极度愤慨中,或许还有不少人坚信唯有更多地适用死刑才能带来秩序与稳定。在虽保留死刑但须“少杀慎杀”、“疑罪从无”的现实语境下,我们期待,这种最严厉刑罚的每一次适用都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我们更期待,有更多人理解设立死刑的初衷和目的,而不仅仅把死刑当作“报仇雪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可能招来“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指责,但这应该是公众在讨论法治社会死刑适用时不该忽略的问题之一。林 琳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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