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龚爱爱一审获刑3年 原神木治安副队长免刑责

2013年09月30日 09:24 来源:西部网 参与互动(0)

  今天(9月29日)上午,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法院对龚爱爱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龚爱爱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靖边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被告人龚爱爱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今天(9月29日),靖边县法院还连续开庭,对此案的另外5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法庭认为,5名被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为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并顺利通过立户审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当庭宣布,被告人原神木县公安局民警张新堂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神木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和平、原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教导员张志华、原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副所长贺亚玲三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原神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王红霞免于刑事处罚。(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