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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诈弹惊魂再也不好“玩”了

2013年09月30日 13:2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这种“条文+案例”的组合式信息发布,既指向司法标准的统一,又利于面向大众普及法律边界。就好这“口儿”的制谣、传谣者,先把刑期看好了。

  最高法院9月29日出台《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前界定模糊的“虚假恐怖信息”有了明确范围,即“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也同时公布。这种“条文士案例”的组合式信息发布,既指向司法标准的统一,又利于面向大众普及法律边界。相信它的有效传播将对未来的司法信息公开带来有益的启示。

  从此次公开的三起典型案例看,被告人均编造和传播了“炸弹”信息,“爆炸地

  点”既有派出所、体育馆,也有民航班机。虽然事后均证实“炸弹”实乃“诈弹”,但这种制谣、传谣的行为已然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实质的危害后果。以“民航诈弹”为例,近来这种虚假恐怖信息有愈演愈烈的迹象。去年8月29日至10月9日,10天内有5架中国航班遭遇电话信息威胁。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里全国连续发生6起类似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这样的发案密度,被专家称为“世界范围内所罕见”。鉴于必须对公共安全百分之百负责,警方通常只能选择“宁信其有”来进行危机应对。其结果,必然是乘客受惊吓、民航担损失,还徒耗警力。更令人担忧的

  是,原本正常的社会秩序也被打乱,这一后果实在无法用金钱来简单衡量。因此说,遏制“诈弹”频发已刻不容缓。

  以往对付此类“诈弹”,警方多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来适用行政拘留和罚款。这样的处理方式虽有法律支撑,但过轻的处罚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严重危害,在很多时候并不匹配。一些个案的处理,不但未能有效吓阻和预防犯罪,反而进一步刺激和纵容了虚假恐怖信息的屡禁不止。

  去年10月11日,京华时报评论《“诈”停飞机这玩笑开不起》曾提醒有关部门,应对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予以高度重视,并呼吁警方和民航部门、机场等,应利用日渐丰富

  的传播工具将这些法律常识传播出去。因为不少虚假恐怖信息的发布,其实就在行为人的一念之间。最高法院统一司法适用、公布典型案例,正可视为在这方面的努力。哪怕这种法律的宣示并不能杜绝所有编造恐怖信息行为的发生,但至少可以挽救一批“恶作剧”爱好者免予被处罚,同时也让更多乘客免于恐慌。

  是的,我们仍有必要重申最高法院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最新解释。在应对“航空诈弹”上,若有造成“航班备降或返航”等情形者,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就好这“口儿”的制谣、传谣者,先把刑期看好了。(王云帆)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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