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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资为困难群众打官司 9类官司可申请法援

2013年10月08日 09:47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什么是法律援助?什么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近日,《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提出,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遭受家庭暴力等事项,可申请法律援助。11月5日前,市民可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意见、建议,或写信、写邮件提意见、建议,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电子邮箱:jxrdfgw@163.com。首席记者 吴跃强

  政府出资为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

  法律援助是一项由政府出资,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据统计,2003年-2012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3.4万余件,受援人数17.4万余人,解答法律咨询121.5万余人次,解决了许多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在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损害赔偿,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等事项,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确有困难不方便当面递交的,可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同时,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网上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受理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距诉讼、仲裁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的;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已经提供司法救助的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司法救助。

  9类官司可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㈠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㈡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㈢经济困难证明;㈣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其中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核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后,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属于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的;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依靠政府或者单位抚恤金生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金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

  农村五保供养等8类群体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法律援助主要包括下列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调解代理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司法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除外;以欺骗、隐瞒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重大情况,或者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导致法律援助活动难以开展的。

  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并说明理由。受援人有异议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申请和处理程序执行。

  同时,公民以欺骗、隐瞒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追收已提供法律援助发生的费用。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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