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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遇办案说情必须报告

2013年10月08日 13:2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为了加强执法办案活动中的内部监督,防止办案过程中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前不久,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检察机关办案说情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有关人员非经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相关案情,或向检察人员请托为涉罪人开脱、减轻罪责以及检察人员可能接受吃请等行为时,相关检察人员应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领导进行报告。

  报告制度规定了必须报告的十种情况,即: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的;向办案人员打听案件的初查计划、侦查方案、秘侦手段,证据掌握情况以及举报人、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的;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宴请或私人旅游活动,事后才知晓的;在办理婚丧等事宜时,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及朋友赠送钱物,事后才知晓的;向检察人员打听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家庭等情况的;向检察人员打听证人的姓名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在审查逮捕、起诉阶段,向办案人员或相关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非办案人员打听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检察人员之间相互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的说情。

  报告制度的具体程序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遇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三日内填写《办案说情报告(备案)登记表》,并向有关领导报告。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院领导;党组成员报检察长;检察长报党组。所有《办案说情报告(备案)登记表》按程序签署意见后,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规定检察人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41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处理。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存入检察人员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及晋级升职的依据之一。(王飞 杨磊)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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