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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补偿款“养女”分文未得 状告居委会败诉

2013年10月08日 14:56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1996年出生的陈晓梅被一村民收养,今年年初,当地居委会向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5万元,却以陈晓梅未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不属于该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被收养17年却拿不到征地补偿,于是陈晓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居委会补发征地补偿款。

  5万补偿款“养女”分文未得

  1996年,镇海居委会村民刘宝芝收养了陈晓梅。2000年9月,办理了户口登记,陈晓梅在收养之前,刘宝芝已生育儿子陈阿亮。

  2013年1月8日,镇海居委会向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5万元。镇海居委会认为陈晓梅未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不属于镇海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拒绝向陈晓梅支付5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因此,陈晓梅以其具有镇海居委会成员资格为由,起诉至秀英法院,请求判令镇海居委会补发给其征地补偿款5万元。

  “养女”认为自己享有村民待遇

  陈晓梅表示,她被收养后,由原镇海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书”,证明了镇海居委会承认陈晓梅属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到海口市公安局新海边防派出所补办“常住人口登记卡”,并被批准同意落户在原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镇海村012号。因此,从法律上已承认陈晓梅与刘宝芝收养关系成立。

  陈晓梅还说,从入户后至今户口一直都没有迁移,仍一直在村里与父母共同承包土地,作为其唯一经济来源及生活保障。她与父母家人一直居住、实际生产和生活在镇海居委会至今。另外,在2010年的拆迁补偿安置中,陈晓梅也分得镇海居委会一套房。为此,可以证明陈晓梅已经具有镇海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镇海居委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的权利,所以镇海居委会应发给陈晓梅征地补偿款5万元。

  居委会称

  不符合收养条件

  对此,镇海居委会则认为,陈晓梅与刘宝芝之间并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双方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陈晓梅不能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而且要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否则收养关系不依法成立。刘宝芝已生育一个儿子,并不具备收养人的条件,而且,她与陈晓梅也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双方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

  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收养子女的户口登记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陈晓梅不符合这些规定,也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的户籍登记,原镇海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书”也是在人口普查时为了解决陈晓梅的上学问题,应村民的请求出具的,内容并不真实合法。

  法院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

  秀英法院一审认为,刘宝芝在收养陈晓梅之前,已生育一子,与陈晓梅之间不符合收养条件,而且刘宝芝也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双方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

  根据海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十五条“对于依法成立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和依法成立继子女关系的继子女,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与亲生子女相同”,因此,陈晓梅与刘宝芝之间没有依法成立收养关系,陈晓梅不具有镇海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晓梅要求镇海居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5万元,理由不成立。法院一审依照判决驳回陈晓梅的诉讼请求。

  对于秀英法院的判决,陈晓梅表示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8月22日,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收养关系需具备法定条件并合法登记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而且《收养法》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因此刘宝芝在1996年收养陈晓梅,应当适用《收养法》,所以刘宝芝收养陈晓梅不具备收养条件而不具备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从而不具备继承权,法院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记者谈星余 特约记者钟文渊 通讯员符晓玮 陈元才)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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