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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众声喧哗之下 司法当有主心骨

2013年10月08日 16: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随着“审判季”的到来,各类大案要案的审理、判决和执行受到了公众前所未有的关注,各种观点、看法之间的争辩乃至混战也让司法承载了很大的舆论压力,尤其表现在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王书金强奸杀人案、夏俊峰故意杀人案等案件当中。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注定要给各类案件一个明确的裁判,而其中立、独立和理性的内在特质也会导致最终结果不可能和舆论诉求完全吻合,甚至可能与之相悖。一个案件,从当事人的角度可能会产生所谓的官司输赢,但对司法而言,却是只能赢不能输。这就要求司法在舆论重压之下始终要有自己的“主心骨”,并使得自身作出的任何裁决合乎法律规定,并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不可否认,舆论压力的大小是公众参与司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不仅是公众权利意识觉醒、积极监督公权力的表现,更是司法机关改善形象、提升公信力的一次契机。但也应当看到,舆论并不全然代表真理,受制于思维惯性、社会情绪、网络炒作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也有可能与真理背道而驰,这才会有商鞅所谓的“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

  因此,在纷繁复杂的舆论环境中,司法首当去伪存真,听取有益的意见、建议乃至批评,了解公众对司法的诉求,探寻舆情背后真实的民意及其动向,而不是唯舆论是从。如果片面屈从于舆论,就会沦为其附庸,法治的底线都将很难坚守。

  更重要的是,舆论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司法就应当主动把握话语权,疏堵结合引导舆论,从而改善舆论环境,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一方面,通过公开庭审、新闻发布会、法官释法等多种形式让司法公开透明,让公众能够在信息尽可能对称的情形下作出自己的判断;另一方面则是要加大对恶意制造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干扰和扭曲舆论的行为的制裁力度。

  《淮南子·氾论训》载:“百川异源而皆归于海;百家殊业而皆务于治。”对司法而言,当在尊重和倾听舆论中辨别舆论、引导舆论,将二者统一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潮流中去,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颜路 周陈华)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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