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强奸4岁幼女获刑5年 受害家属网上质疑判决(2)
律师观点
法院不予赔偿的判决不具合法性
本案中,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责任请求是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为何做出不予赔偿的判决?
对此,西南林业大学副教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法院判处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案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李春光指出,若依据该《批复》,被害人受精神损害后,无论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在民事诉讼中均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该《批复》显然不具合法性。
李春光认为,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基本的实践常识。”李春光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请求时应当优先适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而不是2002年的《批复》。而且,随着社会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感情等精神权利的价值,也就要求法律对精神利益予以更高的重视。
李春光举具体案例指出,2007年8月10日,抚州市15岁的黄某在一家超市购买食品,被强行要求脱衣服接受检查,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黄某的人身权利和名誉权,判决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万元。他认为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被强脱了衣服应获赔偿,被强奸了显然更应当获得赔偿。
“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应该从重处罚,应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说,即使被告人郭玉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也只具备可以从轻处罚的要件。但郭玉驰并未积极对受害人积极赔偿,也未给予道歉,不该认定他有悔罪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