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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人体损伤鉴定新标准 要求各地加强培训

2013年10月15日 1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0月15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司法局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通知》指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通知》要求,各地要分期分批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确保每一个法医临床鉴定人都能熟悉掌握《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尺度,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今后各地要将《标准》作为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确保《标准》统一适用。

  《通知》要求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标准》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通知》指出,各地要组织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开展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要严明执业纪律,严格执业要求,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3年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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