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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公推公选年度立法项目 严防立法决策失误

2013年10月16日 11: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建立常委会立法联席会议制度、重要法规案实行“两审三通过”、对常委会会议审议中争议较大条款实行“单项表决”、每件法规草案应当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立法计划编制增加“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项目等环节、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些立法制度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主要内容。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重点解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

  “两审三通过”严防立法决策失误

  为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今年8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介绍,这是继2004年、2008年之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出台有关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并从完善科学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与程序、加强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完善法规起草和提出议案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规定,建立常委会立法联席会议制度;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三通过”;对常委会会议审议中争议较大的条款,可以实行“单项表决”。

  “过去是‘两审通过制’。我们发现这其中会存在如下问题:二审会期短,要把审议意见吸收写进表决稿中存在一定难度,不免影响立法质量。采取‘两审三通过’,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前还可以增加立法中评估环节,邀请立法工作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管理相对人等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条文进行评估,避免出现立法决策失误和瑕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介绍。

  加大专门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力度

  “部门立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公众对法规条款成“部门利益自留地”的现象深恶痛绝。

  滕鑫曜介绍,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委员有权提出立法议案,但目前湖北省大部分地方性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提出的,不免在法规草案中出现保护部门利益的条款。

  为从源头上遏制法规草案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意见提出,要逐步提高专门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的比例,积极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法规起草方式,从源头上遏制法规草案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意见还规定,对重大立法项目,可以由湖北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政府部门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起草。

  此外,意见还强调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要求按照代表从事职业及专业领域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征求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每件法规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领域一定数量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年度立法项目编制增加三个环节

  立什么法、不立什么法,立法选项是关键。为此,意见规定,加强立法工作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加大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的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黄文平介绍说,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开展2014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已在以往开展征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增加了“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三个环节。

  “公推公选”立法项目,是指拟定初选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后,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进行问卷调查,请公众推荐和遴选立法项目;根据公众推选情况,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随后是论证评估立法项目,由湖北省人大各专(工)委、法规工作室、省政府法制办、立法顾问组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在听取责任单位报告建议项目的立法依据、必要性、起草协调小组组成、起草进度、提请审议时间等情况的基础上,就计划项目的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等开展询问和充分论证评估。

  最后是“民主票选”立法项目,将调整后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送部分人大代表、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作相应修改后形成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建议稿),按程序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为避免法规审议出现“上半年松、下半年紧”的情形,意见还提出,加强对立法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解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具体会次。

  为保证法规实施,意见还规定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与草案同步研究起草,做到同步实施。(见习记者刘志月)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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