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嫁到外地女子集体上告娘家村委会 拿到11万征地款

2013年10月16日 15:46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10月15日,记者在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件事:麦积区马跑泉镇15名嫁到外地的女子,在近一年的时间中,多次上访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告赢了娘家村委会,拿到了11.1万元征地补偿款。

  土地被征收没有补偿权

  去年8月19日,已出嫁的麦积区马跑泉镇妇女马女士,无意中看到了一纸由马跑泉村委会三组贴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大致内容为:2012年7月,马跑泉村三组位于麦积区司法局对面的8亩机动地被征收,马跑泉村委会决定由该村三组自行分配这部分征地补偿款。按三组现有人口平均分配,每人7400元。以下人员不能享受分配:死亡人员;1983年以后在本组的新挂户;出嫁女;在外工作享受国家财政的。

  很显然,按照这个方案规定,村里15名“出嫁女”没有获得每人7400元征地补偿款的资格。很快,这个消息便相继传到了村里另外14名“出嫁女”的耳中。

  “起初,我们以为这可能与1992年村里征地时我们中有许多人已转为城市户口有很大的关系。但经过详细了解,我们却发现村里和我们中间许多妇女情况相同的男性,此次都无一例外地被分配了征地补偿款。男性为什么可以,而我们女性就不行呢?这不明摆着是性别歧视吗?”时至今日,一说起这件事情,15名“出嫁女”中的马女士就来气。

  诉讼至法庭打赢了官司

  虽然这15名“出嫁女”现在的户籍不在同一地方,但仍有相同之处,即:她们都是马跑泉三组村民,后因该组土地被征收转为非农业户口,只从开发区领取过生活补助费3565.35元,再未享受任何优惠待遇。后虽结婚出嫁,在现居住地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权益。目前无固定职业,亦无其他生活来源,该组仍保留其承包土地,是以该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于是,她们便联合起来多次在村委会、镇政府、麦积区信访局等单位之间奔波,讨要说法。转眼间,四五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但她们反映的问题却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3年1月,反映无果后,她们一纸诉状分别将马跑泉村委会及该村第三村民小组起诉到了麦积区人民法院。

  随后,该院花牛法庭相继开庭审理了这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并于1月底作出了一审判决:马跑泉村第三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这15名妇女征地补偿款7400元;马跑泉村委会与该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连带责任。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马跑泉村委会与该村第三村民小组又向天水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天水市中院审理查明后认为:15名妇女在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被纳入马跑泉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承包人。出嫁后,未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在现居住地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权益,目前无固定职业,亦无其他生活来源,马跑泉三组仍保留其承包土地,以马跑泉村三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应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马跑泉村三组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关于“凡是出嫁女一律不予分配”的内容,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财产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身份权,其所带来的财产利益是家庭承包责任制所担负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的根本体现,15名妇女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今年6月份,市中院分别对这15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补偿款男女要平等

  今年7月份,这15名“出嫁女”终于如愿拿到了每人7400元的征地补偿款。

  “在我们15名姐妹中,有的丈夫不幸去世,有的孩子身患重病家里一贫如洗,有14名靠低保生活,日子都过得紧巴巴的。只有我虽然没有低保,但和丈夫一起卖早点维持生计,家里经济也不是很宽裕。这次法院不仅依法为我们每个人追回了7400元征地补偿款,解决了我们生活上的一些困难。更为重要的是,还再次证明了男女平等,‘嫁出去的女子并非泼出去的水’的道理,我们确实从心眼里感谢法院。”说起这次艰辛的索讨补偿金的过程,马女士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该案一审独任审判、花牛法庭庭长吴琳告诉记者:“在相当一部分人传统观念里,‘嫁出去的女子泼出去的水’,‘出嫁女’不仅不能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以后甚至都不能继承其娘家父母的遗产。这样的传统婚嫁观念,极大损害了‘出嫁女’的平等权益。这一案件的审结,在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出嫁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一些农民心目中传统的婚嫁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